新生建籍:XX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XX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XX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仅用于本校中学部和小学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我校招收XXXX区所辖区域的适龄儿童。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我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外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学校按照XX区教体局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XX区教体局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XX区教体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 我校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XX区教体局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我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十一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XX区教体局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我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二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我校、XX区教体局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我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XX区教体局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XX区教体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XX区教体局审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