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营造有序、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处理原则
1.教育优先:以教育为核心目的,注重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实现自我成长与转变。
2.公平公正:处理过程基于客观事实,证据确凿,确保对每一位学生的评判公正无私。
3.程序规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各项手续完备,保障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4.适度惩戒:处分程度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
5.治病救人:秉持宽容与帮助的态度,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其积极健康发展。
第四条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第五条轻微违纪处理
对于违纪情节特别轻微,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学生,学校将采取批评教育、全校通报、书面检讨、公开道歉等教育措施。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违法违规处分
1.对违反宪法,公然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稳定与校园和谐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将直接予以开除学籍。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5.参与赌博的学生,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组织赌博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不良信息传播处分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涉毒行为处分
对于参与吸毒、贩毒的学生,学校将立即开除其学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节侵犯权益行为
第九条非法占有财物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财物价值给予相应处分:
1.偷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超过1000元,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多次偷窃或盗窃重要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为盗窃行为提供协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欺诈勒索行为处分
实施诈骗、冒领、侵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学生,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财物损毁处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学生,需赔偿损失,并根据财物价值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处分:
1.损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200元至500元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超过500元,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损毁重要设施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处分
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根据伤害程度和行为性质给予相应处分:
1.动手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使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造成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策划、组织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首者开除学籍。
8.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打架结束后进行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侮辱诽谤威胁处分
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侵犯通信权益处分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违反教学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出勤违规处分
对于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依据累计时长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
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
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
49学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5.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于迟到、早退次数较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作弊处分
考试作弊的学生,根据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相关资料、抄袭或协助抄袭等一般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2.使用通讯设备、替考等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组织作弊、出售考试内容牟利等特别严重的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术造假处分
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学术成果,或请人代写、代人写作等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发生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课堂秩序处分
在课堂上故意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正常教学和他人学习,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实验违规处分
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学生,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严重违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日常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作息违规处分
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制造高分贝噪音影响他人休息,经多次劝阻无效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商业活动违规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私自摆摊设点、开展商业活动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离校违规处分
私自外出留宿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宿舍安全违规处分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火等存在安全隐患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因违规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良生活习惯处分
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违规饲养宠物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违规处分
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如随意吐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等,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节违反社团管理行为
第二十六条社团组建违规处分
未经学校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或组织社团活动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违规处分
社团成员违反社团章程和学校社团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社团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社团负责人违规处分
社团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规开展活动,导致社团管理混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违纪发现与证据收集
当发现学生存在违纪行为时,任何知悉的人员,如教师、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有责任立即制止该行为,并积极收集各类相关证据。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证人的书面或口头证言、现场的视听资料、涉及违纪行为的书面材料等。
第三十条调查主体与权益保障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主导。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内容,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调查结果公正客观。
第三十一条初步处理与审核机制
学生管理部门在完成调查后,需依据事实和规定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随后,将该意见提交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确保处理决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十二条最终处理决定与送达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在审核后,将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清晰呈现,明确阐述违纪事实、作出处理所依据的规定条款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该决定书将以直接送达给学生本人或邮寄送达至学生家庭住址等方式,确保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及时知晓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申诉权利与要求
若学生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中应详细说明申诉的理由和期望达成的要求,并附上能够支持申诉观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诉复查流程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会在[X]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查工作。复查过程中,将充分尊重申诉学生的意见,对原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事实依据、适用规定以及处理程序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申诉处理结果送达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及时将该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确保处理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十六条最终处理效力
申诉处理决定书即为整个违纪处理事件的最终决定。若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其接受原处理决定。一旦处理决定生效,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后续事宜。
第四章处分的解除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轻处分解除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若在处分期间能够展现出明显的进步,切实改正错误,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可在处分期满[X]个月后,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申请需依次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最终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留校察看处分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若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有确凿的悔改表现,可在留校察看期满前[X]个月,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批。若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则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处分执行与教育管理
在处分执行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班级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学生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引导其积极改正行为。同时,受处分学生也应积极配合学校管理,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开除学籍处理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将为其开具学习证明,并协助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将按照规定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教育与帮扶
第四十一条思想心理支持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专业、保密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引导其从内心深处认识错误。
第四十二条师生关怀引导
班主任和辅导员应定期与受处分学生进行深入的谈心谈话,全面了解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状况。及时给予学生关心和指导,同时鼓励班级同学主动关心、帮助受处分学生,共同营造充满关爱与支持的良好学习和生活氛围。
第四十三条学习生活帮扶
学校针对受处分学生制定了一系列学习和生活上的帮扶措施。对于因违纪导致学习成绩下滑的学生,学校将组织专门的学习帮扶小组,安排成绩优秀、责任心强的同学为其提供学业辅导,帮助他们弥补知识漏洞,提升学习成绩。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受处分学生,学校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倾斜。同时,在勤工俭学岗位安排上,优先考虑此类学生,为他们提供更多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经济状况的机会,减轻经济压力,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和自我提升中。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法规遵循与修订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将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将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始终符合法律要求和教育发展趋势。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归属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所有。学生管理部门将秉持公正、透明的原则,对规定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准确阐释,为学校师生在执行和遵守规定过程中提供清晰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生效与新旧衔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理的规定若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这一原则确保了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避免因规定冲突而产生管理混乱。
第四十七条宣传教育措施
为保障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学校将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向学生详细解读校规校纪,让学生深入理解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重要意义。
在新生入学时,学校将把本规定纳入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新生集中学习。同时,通过知识竞赛、考试等方式,强化学生对规定的理解和记忆,促使学生将校规校纪内化为自觉行为,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第四十八条监督与奖惩机制
学校鼓励全体师生积极参与维护校园秩序和管理工作。对于发现并及时报告学生违纪行为的人员,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弘扬正气,增强师生维护校园秩序的责任感。
相反,对于包庇、纵容学生违纪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通过建立这种奖惩分明的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九条隐私与权益保护
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过程中,参与调查、处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坚决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违纪处理相关细节。
对于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确保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在公正、合法、保密的框架内进行。
第五十条学院实施细则
各学院(部)可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学生情况等实际因素,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在遵循本规定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项处理措施和操作流程,增强规定在学院层面的可操作性。制定后的实施细则需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通过以上全面、细致的规定和措施,学校致力于打造一个既纪律严明又充满人文关怀的校园环境。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在明确的行为规范引导下,健康快乐地成长,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也为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