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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建籍:XX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职责制度

新生建籍:XX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新生建籍:XX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XX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小学管理规程》、《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由高新区教育局审核、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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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建籍:XX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XX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小学管理规程》、《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由高新区教育局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学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与班主任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我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小学招收年满 6周岁(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中学招收本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适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应当满足在学区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第五条
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高新区教育局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高新区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其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一管理,并上报。学生变动情况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汇总报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每个学生建立《XX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第三章

请 假

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加复印件二份)报教学中心审批。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教育局审批,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转出程序:按《XX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转入程序(无正常手续学生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学校一确认转学联系单并返回;二接收转学证明书,及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学生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等;三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义务教育卡中注明;四修改电子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章

休 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在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交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准予休学。

第十五条
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第六章

复 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低一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十七条
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第七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评 价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九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对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规定课程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应通过心理咨询,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诊断,及时加以调整或治疗。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

第二十九条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始在本校试行。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