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职称聘任、岗位晋级方案(2025.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适应新时期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系统性重构,构建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教职工管理体系,充分激发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感、荣誉感与创造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分配等政策法规,在充分分析学校办学特色、队伍现状、发展规划及岗位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是学校开展教职工岗位管理与竞聘聘用工作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岗位设置与用人全过程,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首要基础工程。
(二)坚持德才并重、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把师德师风水平和教书育人成效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级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专业能力、实践实绩和发展潜力。
(三)通过岗位分类管理与竞争上岗,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形成职责任务清晰、考核评价科学、流动有序畅通的工作格局,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升和内涵发展。
第四条工作目标
(一)建立层级合理、结构优化的岗位体系,实现人员配置与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布局、办学规模和管理需要的有效匹配。
(二)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聘用与薪酬制度,形成“岗位有标准、履职有考核、实绩有回报”的长效机制。
(三)通过规范、透明的竞聘过程,畅通教师专业发展和管理人才成长通道,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四)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高质量办学提供稳定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择优聘用
岗位设置、竞聘条件、评价标准、拟聘结果等信息要在校内适时公布,保证教职工平等参与、充分知情;通过竞争性程序实现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二)全面考察、突出实绩
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日常表现与关键业绩、个人贡献与团队协作结合起来,从多维度评价教职工表现,重点关注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实际成效和长期表现。
(三)岗位导向、按岗取酬
以岗位职责和岗位等级为基础确定人员聘用条件和收入水平,岗位调整的同时动态调整相应待遇,既体现岗位价值,又兼顾历史贡献和现实表现。
(四)依法管理、民主监督
所有程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严格履行集体讨论、信息公开、结果公示等程序;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过程规范、结果公正。
(五)鼓励发展、兼顾稳定
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为教职工提供合理的发展梯度和上升空间,引导教职工持续学习、提升能力;同时通过科学设计,保持队伍基本稳定和学校正常运行。
第三章岗位体系与等级结构
第六条岗位类别
学校实行岗位分类管理,将教职工岗位划分为三大类:
(一)管理岗位:主要承担学校行政管理、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承担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教育管理与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是学校岗位设置的主体;
(三)工勤技能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后勤保障、设施维护、环境服务等工勤技能工作。
第七条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管理岗位综合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类标准,结合办学规模与机构设置,划分为:
(一)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对应学校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管理岗位,负责部门全面工作和重要决策落实,是学校管理骨干岗位。
(二)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对应学校中层副职岗位,协助正职分管相关工作,承担具体业务组织与协调任务。
(三)九级职员岗位:主要为各职能部门一般管理人员和科室干事,承担日常事务处理、资料统计、制度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专业技术资格和实际职责,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共十三个岗位等级:
(一)高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一级至四级,为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最高层级,一般用于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等在教育教学和教研科研方面具有权威性影响的骨干。
副高级岗位:五级至七级,用于在教学、教研和教育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教师或教研人员。
(二)中级岗位
八级至十级,一般面向具备一定教学经验、业务能力较强、能够独立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参与教研和课程建设的教师。
(三)初级岗位
十一级至十三级,主要用于新入职教师和处于成长阶段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教师队伍的基础层级。
第九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劳动技能等级和工作难度,设一至五级:
(一)技术工岗位按技能高低设置相应等级,承担专业性较强的维修维护、设备操作等保障工作;
(二)普通工岗位按劳动强度与责任大小确定岗位等级,主要承担卫生保洁、物品搬运、一般性勤务等工作。
第四章适用范围与人员分类管理
第十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编制内、在岗的全体正式教职工,包括:
(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学生管理、教学辅助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党务工作、学生工作和综合保障等工作的人员;
(三)在工勤技能岗位上从事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到外单位支教、挂职锻炼、统筹交流的人员,在岗位管理和考核认定上,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执行,并折算认定其在原岗位的任职年限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经批准脱产进修、访学、培训的教职工,其进修期间视为正常在岗,根据进修任务和成果情况纳入考核。
(三)因工作需要借调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借出和借入双方在职责界定、考核评价、业绩认定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其岗位聘用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学校。
(四)长期病假、产假、因事请假等情形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和病事假规定处理,对其岗位聘用、考核认定和竞聘资格实行分类管理和合理过渡。
第五章任职资格与竞聘条件
第十二条通用条件
凡参加各类岗位竞聘的教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教育方针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表现,近年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无师德失范行为和违法违纪记录。
(三)身体状况能够满足任职岗位的工作要求,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近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在本岗位工作中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工作失误。
(五)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或管理服务工作任务,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学校重点工作。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资格
(1)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中级岗位上实际任职满5年;
(3)在本学科、本领域具有明显影响力或示范带动作用,在校内外享有较高的专业声誉。
业绩与科研要求(以最近五年为主要考察期)
(1)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或在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评选中获奖;
(2)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至少2篇(或具有相当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其中至少1篇应与本岗位主要职责密切相关;
(3)在课程建设、教材编写、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教师培养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资格
(1)取得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工作累计满8年,其中取得初级资格并在初级岗位任职满4年;
(3)掌握本学科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基本功,能够独立承担教育教学和一定的教研任务。
业绩要求(一般以最近三年为主要考察期)
(1)参与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或改革项目,或在校级及以上教学评比、质量考核中获得相关奖励或表彰;
(2)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物或教育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至少1篇,或在校本教研中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3)在年级组、教研组中起到较好的骨干示范作用,教学评价和学生反馈良好。
(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资格
(1)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要求;
(2)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并通过试用期考核。
能力要求
(1)能够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独立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2)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愿意在教研组、备课组的指导下持续改进教学;
(3)遵守教学常规,教学态度端正,课堂管理得当。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任职条件(概要)
(一)具备与管理岗位等级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能够胜任部门统筹、计划制定、团队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三)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学校根据岗位说明书和实际需要另行细化。
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概要)
(一)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或专业特长,能够完成相应的服务和维护任务;
(二)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范,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好;
(三)不同等级的工勤岗位在技术熟练程度、工作复杂程度和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由总务等职能部门予以说明。
第六章考核评价指标与分值设置
第十六条总体评价框架
岗位竞聘实行量化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由基础条件、工作承担、业绩成果和民主评价四个部分构成。
(一)基础条件(40分):反映学历背景、从教年限、现岗任职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素质。
(二)工作承担(25分):体现教学工作量、管理与服务岗位承担情况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业绩成果(25分):考察教育教学质量、科研与教研成果、获奖与荣誉等。
(四)民主评价(10分):由教职工代表通过民主测评方式给出。
第十七条基础条件评分办法(40分)
(一)学历层次(8分)
博士研究生:8分;
硕士研究生:6分;
本科:4分;
专科:2分。
(二)教龄(12分)
按累计教龄折算,每满1年记0.6分,最高不超过12分。对在艰苦地区或薄弱学校工作期间,可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倾斜。
(三)在现岗位任职年限(10分)
在现岗位或相应层级岗位的任职时间,每满1年记1分,累计最高10分。
(四)专业技术职称(10分)
正高级:10分;
副高级:8分;
中级:6分;
初级:4分。
第十八条工作承担评分办法(25分)
(一)教学工作量(15分)
完成学校核定的标准教学工作量,记15分;
年度平均工作量超过标准量10%及以上的,每超10%加1分,加分上限为3分;
未达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按完成比例等比例扣减本项得分。
(二)管理与班级工作承担(5分)
以年度实际担任职务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计分:
班主任(含德育导师等相当岗位):5分;
年级组长、党小组长等:4分;
教研组长、学科组长:3分;
备课组长或相近职务:2分。
同一年度兼任多个职务时,按最高一项计分,不重复累加。
(三)其他工作任务(5分)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小型项目牵头、社团指导、志愿服务、值班值守、招生宣传等,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评定建议,经岗位竞聘工作小组审定后评分,满分为5分。
第十九条业绩成果评分办法(25分)
(一)教学成果(10分)
在国家级教学成果评选中获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在省级教学成果评选中获奖: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在市级教学成果评选中获奖: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
在校级教学成果评选中获奖: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同一类别奖项取最高分,不同类别奖项可以累加,本项总分不超过10分。
(二)科研与教研成果(8分)
教育科研项目
主持国家级课题:5分;
主持省级课题:4分;
主持市级课题:3分;
主持校级课题:1分。
论文与著作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3分;
在省级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每篇2分;
在市级公开刊物发表论文,每篇1分;
公开出版个人专著,每部4分;
参编正式出版教材,每部2分。
科研与教研成果采取累计计分方式,但本部分总分封顶为8分。对于跨学科研究、校本课程开发等成果,可由教研部门提出折算意见。
(三)荣誉与奖励(7分)
荣誉称号
获国家级荣誉称号:7分;
获省级荣誉称号:5分;
获市级荣誉称号:3分;
获区(县)级荣誉称号:2分;
获校级荣誉称号:1分。
学生竞赛指导成绩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奖励:5分;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奖励:3分;
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奖励:2分。
教师教学竞赛成绩
参加教师教学竞赛或评比获奖:
国家级:6分;
省级:4分;
市级:2分;
区(县)级:1分。
同类项目按最高一项计分,不同类别项目可以累计计分,本部分总分不超过7分。
第二十条民主评价评分(10分)
(一)民主测评分由教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主要评价竞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团队协作、廉洁自律和群众口碑等方面。
(二)得票率按照下表换算成绩:
得票率在90%(含)以上:10分;
得票率在80%—89%:8分;
得票率在70%—79%:6分;
得票率在60%—69%:4分;
得票率低于60%:2分。
(三)民主测评结果仅作为综合评定的重要参考,不作为唯一决定性因素。
第七章竞聘程序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方案发布与岗位公布
(一)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要求,编制年度或周期性岗位设置与竞聘实施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岗位公布内容应包括岗位类别、等级、数量、岗位职责描述、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个人申报
(一)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填写《教职工岗位竞聘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获奖情况等内容。
(二)申报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资格审核和量化评分依据。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
岗位设置与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人事关系、岗位类别、学历学位、职称资格、任职年限、获奖材料等。
审查通过名单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教师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二十四条量化评分
(一)由学校岗位竞聘考核小组依据本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进行量化打分。
(二)量化结果应经集体讨论确认,评分明细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本人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民主测评
(一)学校组成由教职工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构成的民主测评小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评价。
(二)民主测评主要从师德师风、团队合作、工作态度、群众公认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六条综合评价与拟聘人选确定
(一)领导小组根据量化考核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综合研判各岗位竞聘人员的整体素质、发展潜力、岗位匹配度等因素,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建议名单。
(二)必要时可通过面试、述职答辩、现场授课(示范课)等方式进行补充考察。
第二十七条结果公示与审批备案
(一)拟聘人选名单及其主要成绩情况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监督小组负责受理并组织核查;对情况属实、影响聘用的,及时调整拟聘人选。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将聘用结果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聘用与合同签订
(一)经批准的拟聘人员由学校统一发文聘任,明确其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聘期。
(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教职工岗位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考核方式、岗位职责、薪酬待遇、竞业限制及解约条件等。
第八章聘期管理与岗位流动
第二十九条聘期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聘用期原则上为3年,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期可根据工作特点合理确定,一般与专业技术岗位同步。
(二)试用期在聘期内计算,但如试用未通过,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或调整岗位。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
(一)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年绩效分配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也作为续聘、晋升或调整岗位的基本参考。
(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与师德表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质量及其他工作实绩等。
(三)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聘期考核
(一)聘期届满前,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系统综合的聘期考核。
(二)聘期考核内容包括:历年考核结果、聘期内工作实绩、履行岗位职责的总体情况、师生满意度、发展潜力和培养使用情况等。
(三)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及以上者可参加下一轮岗位竞聘或续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考核优秀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岗位调整与解聘
(一)因学校工作需要、岗位设置调整或个人申请变更岗位的,应经过个人申请、部门意见、学校研究等程序后进行岗位调整。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岗位等级或调整至其他适合岗位;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可依法依规予以解聘、低岗使用或转岗待聘。
(四)对于发生严重师德失范、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岗位晋升与通道畅通
(一)在聘期内,教职工取得更高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达到岗位晋升其他规定条件,并在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申请参加高一级岗位竞聘。
(二)岗位晋升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学校岗位设置与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资格并组织评审。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在教学一线努力工作、不断提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一线工作、综合贡献突出的教师。
第九章待遇保障与发展支持
第三十四条岗位工资
(一)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工资的政策,以岗位类别和等级为基础,合理核定岗位工资标准。
(二)实行因岗定薪、随岗调整的机制。教职工岗位发生变化,相应岗位工资按规定随之调整。
第三十五条绩效工资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根据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制定相应标准,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工作量,按月发放,保证教职工基本收入稳定。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和工作实绩进行分配,与工作质量、创新成果、育人效果等紧密挂钩,适当向承担重点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
(三)学校建立绩效分配公示制度,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福利待遇
教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工会福利等各项福利待遇。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逐步完善教职工体检、心理健康支持、文体活动等福利保障。
第三十七条职业发展与培训
(一)学校统筹制定教职工专业发展规划,建立校本培训、外出研修、跟岗学习、名师工作室等多层次培养机制。
(二)对担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岗位的教职工,在培训、进修、外出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将参加培训和学习成果纳入岗位考核和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引导教职工持续学习、不断提升。
第十章组织架构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领导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竞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教学、德育等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研究决定岗位设置、资格条件、晋升标准、拟聘名单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办公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人事部门或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方案起草、过程组织、资料收集、档案管理、信息发布等。
第四十条监督组织
(一)学校设立由纪检、工会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岗位竞聘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监督内容包括:信息公开是否到位、程序是否规范、评分是否公正、结果是否真实可靠等。
(三)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纪律要求
(一)参加竞聘人员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的,取消其当次及一定期限内的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予以处分。
(二)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督的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秉公用权,严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杜绝人情评议和不当干预。
(三)学校建立申诉和复核机制。对竞聘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督小组或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在限期内完成调查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宣传与引导
学校通过教代会、职工大会、专题培训、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向全体教职工解读岗位管理和竞聘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深远意义,回答关切问题,凝聚思想共识,营造积极参与、理性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学校岗位设置与竞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办法不符,以上级政策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岗位设置与竞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另行研究决定或补充规定。
附件(样式另行制定):
教职工岗位竞聘申请表
教职工岗位聘用合同书(示范文本)
岗位竞聘量化考核细则
教职工民主测评表
XX学校
20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