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职业行为与工作纪律管理办法 (2026年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制定宗旨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职业行为,强化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务实高效的育人环境,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高质量推进,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涵盖:
1.事业编制、聘用制专任教师;
2.各级管理岗位人员(校级、中层及年级组、教研组负责人);
3.行政办公、教学辅助(实验、图书、信息技术等)人员;
4.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宿舍管理、食堂运营等保障人员;
5.劳务派遣、外包服务等驻校工作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核心条款执行,纳入用工合同管理)。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立德树人原则:坚守教育初心,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工作全过程;
2.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履职尽责;
4.奖惩分明原则: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先进,惩戒违规。
第四条
效力说明
本办法是教职工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评优晋级、岗位聘任、合同续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并接受监督。
二、职业素养与行为规范
第五条
政治立场与忠诚担当
1.坚定理想信念,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发表、传播违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及不实信息;
2.自觉维护学校声誉,服从学校工作部署,对学校决策有异议的,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箱、分管领导约谈等正规渠道反馈,严禁造谣传谣、恶意诋毁学校。
第六条
岗位职责与工作作风
1.恪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各项职责,杜绝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怠工等行为;
2.主动配合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开展的岗位调整、任务调配、应急值守等工作,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并经审批,不得无故拒绝或消极应对。
第七条
仪容仪表与言行举止
1.工作期间着装庄重得体,符合职业身份,不得穿拖鞋、背心、超短装、奇装异服等进入教学、办公区域,教师授课应保持仪表整洁大方;
2.使用文明用语,推广普通话,与学生、家长、同事交流时态度谦和、言辞恰当,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3.校园内保持行为文明,不喧哗打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自觉维护公共环境;
4.严禁在校园内吸烟、酗酒、赌博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工作时间不得饮酒或带有酒气上岗。
第八条
办公秩序与节约自律
1.工作时间专注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网购、追剧、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合理使用通讯工具,避免影响工作效率;
2.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串岗,因公外出需告知同事或做好离岗登记;
3.保持办公区域整洁有序,物品摆放规范,下班前关闭电器设备、锁好门窗,做好安全防护;
4.爱护学校公物,节约水电、纸张等资源,杜绝浪费行为,发现公物损坏及时上报。
三、教育教学与育人纪律
第九条
教学准备要求
1.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开展备课工作,深入分析教材与学情,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做到
“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资源”,严禁无教案授课、使用过期教案或抄袭教案;
2.上课前3分钟到达教学场所,检查教学设备、清点学生人数,做好课前准备,确保按时开课。
第十条
课堂教学规范
1.课堂期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岗,确需临时离开的,须安排专人代管学生;
2.手机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除教学需要外,不得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3.严格按照课表授课,不随意调课、缺课、拖堂或提前下课,教学内容需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意识形态要求,教学态度热情饱满;
4.严禁出现以下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用语言暴力羞辱学生、在课堂传播负面情绪、占用非本学科教学时间等。
第十一条
作业与评价管理
1.落实
“双减” 政策要求,科学设计作业,做到分层适量、难易适度,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2.作业批改及时认真,做到全批全改,附带针对性评语,注重激励学生进步;
3.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命题科学规范,监考认真负责,阅卷标准统一,严禁泄露考试信息;
4.对学生的评价客观公正,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不偏袒、不歧视,评价结果如实反馈。
第十二条
廉洁从教底线
1.严禁组织、参与或推荐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学生信息;
2.严禁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学习用品等商品,或变相强制征订相关物品,确需统一征订的按学校规定流程执行;
3.严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等财物,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旅游、娱乐等安排。
四、考勤管理与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日常考勤规则
1.学校实行坐班制,工作时间按上级规定及校历安排执行,教职工需按时到岗、离岗;
2.采用电子考勤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考勤数据统计与管理;
3.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为一般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3次给予提醒谈话,累计5次给予书面警告并与绩效挂钩。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流程
1.事假: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3天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3天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超期按旷工处理;
2.病假:3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逐级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病假待遇按国家及学校规定执行;
3.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旷工认定情形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2.假期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伪造请假证明或虚报请假事由的;
4.擅自离岗30分钟以上不足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60分钟以上按旷工1天计;
5.一学期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销假要求
假期结束后,教职工需在1个工作日内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奖励措施
1.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中予以优先考虑;
2.对模范遵守纪律、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并纳入个人成长档案。
第十八条
惩戒规定
1.轻微违规:包括单次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从事轻微无关活动等,给予口头警告、限期整改;
2.一般违规:包括多次迟到早退、旷工1天以内、不服从工作安排等,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扣除相应绩效工资,取消当季度评优资格;
3.严重违规:包括旷工3天及以上、有偿补课、收受礼品礼金、体罚学生等,实行
“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优晋级资格,扣除全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解除聘用合同或撤销教师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六、附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