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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9月试行)
法律法规

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9月试行)

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9月试行) 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年9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学校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小学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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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9月试行)

小学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年9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学校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小学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家校协同育人需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赏识教育、挫折教育相结合,注重对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良好品德的培育,避免单纯以惩戒代替教育引导。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小学教育规律与学生认知发展水平,围绕
“教会学生做人、做事、学习”
核心目标,通过惩戒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本质,增强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爱护集体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注重惩戒后的心理疏导与正向引导,确保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以事先公布的校规校纪为依据,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程序实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严禁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歧视性行为。

(三)措施适当。充分考虑小学生年龄、性格、家庭环境、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个体差异,坚持
“最小伤害”
原则,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避免过度惩戒或惩戒不足。实施前需评估安全风险,防范因惩戒方式不当引发学生心理问题或安全事故,确保教育效果与学生身心健康相统一。

第四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结合小学生日常行为特点,细化违规违纪情形与对应惩戒措施,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并通过班会、家长会、校园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讲解,确保学生、家长、教师全面知晓。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内容包括《规则》解读、小学生心理辅导技巧、惩戒沟通话术、应急处理流程等,提高教师教育管理能力与育人水平,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家校矛盾。

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建立教师惩戒记录备案制度,对教师正当惩戒行为予以保护,对违规惩戒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并督促整改,保障教师与学生双方合法权益。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五条

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六条

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

第二章 校规校纪

第七条

入校规范

(一)学生入校一般统一着校服(运动服),运动鞋,少先队员佩戴红领巾(红领巾要求干净、不破旧),队干部佩戴队干标志。

(二)女生扎马尾或短发,发饰简单大方。男生头发前不过眉,侧不挨耳,后不挨衣领;男女生都不留奇异发型或染发。

(三)讲究个人卫生,要勤剪指甲,勤换衣服、鞋袜,入校不得佩戴首饰,服装要干净整洁,神清气爽,符合我校学生高雅气质。

(四)在校期间,遇到老师要主动问好,问好时要面带微笑,驻足停留,目光直视,声音适中。

(五)上学期间学生不得私自带手机(含平板、笔记本电脑、电话手表等电子产品)入校,遵守学校的手机管理规定。

(六)遇到特殊疫情或季节性传染病高发期间,学生应根据学校防疫的要求,佩戴口罩入校;

(七)未经老师同意不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到校,严禁携带学校、老师禁止携带的物品入校。

第八条

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不撒谎,做错事情能承认错误并努力改正。

(二)熟知校训,并了解其含义。

(三)言行有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不说脏话,不给别人起绰号。

(四)尊敬师长、主动帮助教师做力所能及的事,尊重、关心同学、互帮互助。

(五)品行儒雅,交谈站直或坐端正,眼睛注视对方;聆听或观看他人发言态度要认真。

(六)敢于制止其他同学不良行为。

(七)爱护校园的公物。不在墙壁、桌椅等处乱写乱画。

(八)懂得节能环保,做到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教室内没人时,要关闭教室内的电器和门窗。

(九)在校午餐的同学用餐时要有序排队,保持安静,光盘行动,保持用餐区域的桌面和地面整洁;午休时要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十)承担值日生工作。积极做好班级和卫生区的卫生工作,爱护校园环境卫生,落实学校、班级的垃圾分类要求。

第九条

上课规范

(一)上下课师生礼貌问好、说再见。

(二)认真听讲,不随便讲话,回答问题举右手。

(三)尊重教师,不随便插话打断教师授课。

(四)不随意离开座位和自行调换座位。

(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作业,书写工整,态度认真。

第十条

课间规范

(一)下课摆好下节课用品,对齐桌椅,捡拾周围垃圾。

(二)在走廊、楼梯靠右行,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

(三)打水、上厕所、集队要有序排队并保持安静,不在厕所玩耍、逗留。

(四)进办公室要先报告,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铃声响快进班,安静坐好等候上课。

(六)按时做眼操,穴位准确,动作规范,养成自觉爱护眼睛的好习惯。

第十一条

大型集会规范

(一)参加升旗仪式时要安静严肃,尊重国旗,高唱国歌,服装整齐、敬礼肃穆。

(二)上下楼分班级列队行进,不跑、跳,集合站队做到快、静、齐。

(三)大课间活动熟悉流程,带好指定的器械,服从指挥;做操、跳绳、跑操动作规范,活动充分,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四)大型集会听从指挥,统一着装,按指挥快速行动,活动结束整齐有序离场。

(五)活动前了解活动要求,活动中安静、认真、专注,活动后整理场地。

(六)集会活动遵守纪律,不擅自离班,不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安全规范

(一)不携带棍棒、刀具、火种等危险物品入校。

(二)不倚靠、攀爬防护设施,禁止到一切具有危险的地方戏耍、逗留和做具有危险性的游戏。

(三)禁止追逐、打架、斗殴;严禁欺负、辱骂同学,或给同学取外号。

(四)了解安全常识,熟知各种消防疏散路线,积极参加疏散演练,掌握各种自护自救技能。熟知并遵守防溺水“七不两会”、交通“一带一盔”的要求。

(五)有安全隐患意识,能积极发现安全隐患并报告。

(六)文明上网,不浏览不健康网页,不传播不良信息,不发表不当言论。

(七)不随意结交网友,学会辨识网络骗局及危害。

(八)严禁校园欺凌,严禁向他人清钱、索要财物,严禁以暴力威胁他人,或向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或精神暴力。

(九)不进“三厅一室”,不赌博、不喝酒、不抽烟、不吸毒,不做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知晓自身的健康状况,有突发疾病无法上学的应提前请假;有先天疾病或慢性疾病不宜参加各种活动的,应提前告知老师;在活动前或活动中突发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立刻休息或就医。

第三章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的。

(二)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三)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言行失范违反小学生守则的。

(五)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六)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有偷窃行为或故意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财物的。

(八)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午休管理和延时服务过程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通过学校“自为少年”评价细则进行扣分。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四)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五)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课后教导。

(七)暂停午休、午餐暨延时服务。

(八)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九)造成物品损坏的要责令维修还原,或照价赔偿(包含材料费和人工费);造成人身轻微伤害的,经双方家长协商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的则走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实施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当场实施。在实施惩戒措施后,教师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德育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研学、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由班主任报教务处给予停课1天(停课期间相应的停掉该学生的午休、午餐暨延伸服务),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

(六)由班主任报教务处、德育负责人给予停止午休、午餐1周,要求家长午休期间带回家中。

(七)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八条

高年级(五、六年级)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家长、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九条

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结论。学校决定实施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校长参与训诫的,提前向法治副校长提出邀请。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家长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根据陈述和申辩,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十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违禁及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体罚的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实施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学校组织召开由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后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面向全校公开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可以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班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班规班约可以细化规定教育惩戒措施,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相当,不得规定与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程度相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教育惩戒有关内容纳入教师的入职培训、通识培训、每学期的常规培训中,使教师切实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提高教师依法、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教师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学校承担。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教师有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学校对于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情节轻微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重视家校协作,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多种途径,密切家校沟通合作,加强家长培训,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使家长理解、支持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家长应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第五章 教育惩戒的救济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五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暨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