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职业行为与工作纪律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到实处,全面加强和规范教职工职业行为与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工作纪律,营造清朗、务实、高效的育人环境,推动学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经校务委员会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事业编制或聘用制的专任教师;
(二)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以及年级组、教研组等各级管理与骨干岗位人员;
(三)行政管理、教辅与保障人员,如综合办公室、实验室、图书资料、信息技术等岗位工作人员;
(四)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宿舍管理、食堂运行等部门人员;
(五)以劳务派遣、外包服务等方式在校工作的相关人员,参照本办法所列核心条款执行,并在双方用工(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教职工职业行为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立德树人优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师德师风要求贯穿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全过程。
(二)依法依规办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程序、按权限开展工作。
(三)权责统一。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四)奖惩并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严肃追责。
第四条 制度效力
本办法是学校开展教职工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合同续签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全体教职工均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并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二、职业素养与行为规范
第五条 思想政治与职业认同
(一)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
(二)自觉维护学校整体形象和集体荣誉,服从和执行学校依法依规作出的决策与工作安排。对学校工作存在不同意见或合理诉求的,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箱、调查问卷、向分管领导反映等正规渠道提出,不得编造、散布或转发不实言论,不得恶意抹黑、诋毁学校或同事。
第六条 岗位履职与工作作风
(一)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说明书及工作职责,主动担当作为,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消极怠工等现象。
(二)因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需要,经学校统筹安排的岗位调整、任务调配、临时值班(值守)等,应积极配合。确因个人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程序审批,不得无故拒绝或消极抵触。
第七条 仪容仪表与文明规范
(一)在校期间着装应整洁、大方、端庄,与职业身份相匹配。不得穿拖鞋、背心、超短服饰或其他明显不当服装进入教学、办公等正式场所。教师授课时应保持良好精神面貌和职业形象。
(二)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主动推广普通话。与学生、家长和同事交流时态度友善、语气平和,严禁使用侮辱、歧视、威胁等不文明言辞。
(三)在校园内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共同营造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
(四)严禁在校园范围内吸烟、酗酒、赌博或参加封建迷信等活动。工作时间不得饮酒或以明显带酒气状态上岗。
第八条 办公纪律与节约意识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专注本职工作,不得长时间从事网购、观看影视剧、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合理使用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避免影响工作效率和办公秩序。
(二)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串岗。因公外出须向同事告知或按规定登记,确保工作不断档、有交接。
(三)保持办公区域整洁有序,资料摆放规范。下班前应做好断电、关窗、锁门等安全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爱护学校财物和公共设施,增强节约意识,合理使用水、电、纸张及其他资源,反对铺张浪费。发现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维修处理。
三、教育教学与育人纪律
第九条 教学准备要求
(一)教师应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深入研究教材内容与学生学情,科学设计教学目标、重难点和教学过程,做到“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资源”。严禁无教案上课、长期沿用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教案,杜绝简单抄袭、拼凑教案。
(二)任课教师应在上课前至少3分钟到达教学场所,检查多媒体、实验器材等教学设备运行状况,清点学生人数,做好课堂秩序与学习氛围的课前准备,确保按时、规范开课。
第十条 课堂教学规范
(一)上课期间教师原则上不得离开课堂。如遇突发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在确保学生安全和课堂秩序的前提下,安排适当人员暂时看护或管理。
(二)课堂教学中手机等通讯设备应调至静音或关闭状态。除教学必需外,不得接听电话、处理私人事务或分散课堂注意力。
(三)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表和教学进度授课,不得自行调课、代课、缺课、拖堂或提前下课。教学内容须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意识形态要求,教学态度积极认真,禁止消极敷衍。
(四)课堂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以罚站、打骂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以讽刺、挖苦、羞辱、歧视、孤立等方式伤害学生人格;
对学生实施或变相实施性骚扰、性暗示等行为;
泄露、传播学生隐私或敏感信息;
在课堂吸烟、接打私人电话、玩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商品、培训项目等,或利用课堂时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营利性宣传。
(五)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和个体差异,鼓励学生参与讨论、独立思考和合作探究。课堂提问与评价应注重引导和激励,避免低效重复训练和简单粗暴的否定性评价。
(六)合理使用信息技术和各类教学资源,规范操作多媒体和网络设备,不得播放与教学无关、内容低俗或含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的影音资料。
第十一条 作业布置、辅导与评价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作业总量、难度和时长的要求,统筹学科作业负担,科学控制作业数量和完成时间,严禁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二)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差异,设计层次分明、形式多样的作业,重视实践性、探究性和综合性任务,减少大量、重复、低效的机械性抄写或训练。
(三)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做好质量分析和讲评反馈,关注共性问题和个别学生的突出困难。不得长期不批改作业,也不得简单以互批、家长批改代替教师批改。
(四)不得把家长作为主要“出题者”或“批改者”,不得以布置“家长作业”“拍照上传作业”等方式增加家长不必要的负担。
(五)课后辅导与答疑应面向全体学生,特别关注学困生和特殊群体,给予必要的个别辅导和学习支持,不得以辅导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在学业评价中,要注重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形成良好学习态度和方法,促进能力发展。严禁以考试分数简单给学生贴标签或对学生进行单一排名评价。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与成绩管理
(一)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按时完成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登分、分析等环节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范围或组织形式。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到达考场,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格防范和制止考试作弊,不得在监考期间看书看手机、聊天、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三)严禁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涉密内容,严禁组织、参与或放任他人进行寻租、串通和作弊。
(四)阅卷、登分须坚持公平、公正、准确原则,执行统一评分标准,认真核对数据。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考试成绩主要用于改进教学、完善教研和指导学生成长,不得公开张榜或以其他方式暴露学生个人成绩和名次,避免给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六)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向校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包含学生成绩、名次等内容的数据和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与心理健康教育
(一)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生为本,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因性别、民族、户籍、家庭背景、学习成绩等作出差别对待。
(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切实履行保护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三)在日常教学和班级管理中加强理想信念、品德修养、规则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注重言传身教和行为示范。
(四)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和情绪变化,对在情绪、行为、学业、人际等方面出现异常的学生,及时予以关注、沟通和疏导,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德育(学生工作)部门和心理健康教育部门报告,不得延误、隐瞒或推卸。
(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学生间矛盾和突发事件,以教育感化和心理疏导为主,严禁仅以训斥、罚站、体罚等粗暴方式处理。
(六)严禁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财物,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指定教辅、学习用品或参加任何形式的收费性培训、竞赛、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活动与实践教学
(一)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旅行、社会调查等校外活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明确活动目的、时间、线路、交通方式、带队人员、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
(二)带队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过程当中加强对学生的清点、巡视和风险排查,落实途中与活动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三)校外活动要突出教育意义和育人价值,严禁打着实践或研学名义变相组织旅游、购物或营利性活动。
(四)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双方职责、安全保障和风险承担,严禁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信誉不良记录的机构合作。
(五)各类实践活动结束后,相关负责人应进行总结反思,整理活动方案、过程记录、安全预案执行情况等资料,并按要求归档备查。
四、师德师风与廉洁自律
第十五条 师德底线与言行规范
(一)自觉践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在课堂内外积极传播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发表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向学生传播低俗、消极、极端等不良思想。
(三)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形象、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观点,不得在校园内外参与、组织或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四)严禁与学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严禁以辅导、谈心、网络交流等名义与学生进行暧昧或越界接触,严禁性骚扰、性侵犯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与学生及家长交往应把握合理边界,除教育教学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单独约见学生,不得与学生或家长发生不当经济往来、频繁宴请应酬等行为。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与有偿服务管理
(一)不得组织或参与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设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有偿补课、家教等营利活动,不得变相介绍、诱导或强制学生参加自己或他人举办的有偿补课。
(二)不得在工作时间、利用学生上课或自习时间从事与学校无关的经营性、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招生、转学、分班、评优评先、评奖、职称申报、职务晋升、资源分配等事项中谋取任何形式的私利。
(四)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推销保险、理财产品、保健品、学习机、教辅资料等商品或相关服务,不得收取中介费、回扣、提成等。
(五)教职工因专业特长或学术专长确需承担适度社会服务或兼职工作的,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或审批手续,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更不得与学校利益或岗位职责发生冲突。
第十七条 廉洁从教与拒礼拒贿
(一)严格遵守廉洁从教各项规定,保持清正、朴素、廉洁的教师形象。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礼品、礼金、购物卡、电子红包等,不得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节往来的宴请和馈赠。
(三)在招生、转学、班级调整、评优评先、成绩认定等敏感环节,严禁以权谋私、营私舞弊或收受财物。
(四)如遇确因特殊情形无法当场拒绝学生或家长赠送礼品礼金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制度办理登记、上交或统一处理,并向所在部门报告。
(五)不得以学校或班级名义,向社会单位、家长筹资或变相摊派,不得强制收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费用。
五、安全稳定与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职责与应急处置
(一)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得消极对待或无故缺席。
(二)在组织教学、实验、体育活动等过程中,应提前检查实验设备、体育器材、电器线路等,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处理。
(三)遇到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校园安全事故等情况,应保持冷静,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首先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同时按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或漏报。
(四)任何人员发现校园内存在安全隐患或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置之不理或擅自处理而造成更大损失。
(五)在各类安全事故及舆情处置中,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或在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一)严格执行学生管理制度和作息安排,在课间、午休、自习、就寝等关键时段,做好巡查和看护,维护学生有序活动。
(二)对寄宿学生、留校晚自习学生等重点群体,应加强值班巡查和生活管理,防止因监管缺位引发安全事件。
(三)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性较高或明显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劳动和活动。确需开展实验或实践活动的,应提前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全过程落实有效保护措施。
(四)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财产,不得擅自翻看、占用或损毁学生物品。因管理不当造成学生财物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校园欺凌、暴力等行为,任何教职工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详细记录情况,配合做好后续教育、干预和家校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与网络言行规范
(一)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活动安排、突发事件处置等重要信息,对外发布须严格履行信息报送、审核和授权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二)教职工通过微信、微博、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网络论坛等个人自媒体发布与学校或教育教学相关内容时,应注意立场和方式,维护学校声誉与教育形象,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泄露学校内部文件、数据或学生隐私,不得传播、转发未经证实的负面消息。
(三)不得在网络空间发表、转发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煽动对立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不得参与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
(四)未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在公开网络平台上传、发布可识别学生身份的照片、视频、成绩信息和家庭情况等内容。
(五)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采集和整理的各类信息,应按规定分类管理、妥善保管,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保密纪律与数据安全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文件、数据或资料。
(二)对学生档案、成绩、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敏感信息,应实行专人负责、分类存放、分级授权查阅,严禁擅自复制、外传或挪作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用途。
(三)合理使用和保管学校信息化系统账号与权限,不得将账号、密码借予他人使用,不得利用学校信息系统从事违法活动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三)一旦发现信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数据泄露风险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信息技术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置。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重要信息泄露、丢失或被非法利用的,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考核、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制与考核运用
(一)学校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聘用(劳动)合同续签的重要内容。
(二)各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应结合岗位实际,细化落实标准和实施细则,定期组织自查和互查,并按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落实情况。
(三)学校通过日常检查、督导巡查、问卷调查、学生和家长意见、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综合评价教职工职业行为表现。
(四)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业绩突出、师德高尚、影响良好的教职工,学校将结合有关制度给予表扬、通报或物质精神奖励,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中予以重点考虑。
第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措施
(一)教职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师德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度或一定期限内评优评先及评聘资格、岗位调整或降岗使用、暂停工作、直至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等。
(二)涉嫌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纪委)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依纪从严追责问责。
(四)对尚未构成严重违规但已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教职工,应及时进行约谈提醒、诫勉教育和跟踪帮扶,防止小错拖大、问题积累。
第二十四条 情节认定与从轻、从重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
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情况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挽回经济和社会损失的;
因经验不足或初次发生,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经教育仍不改正,在受处理期间或处理后短期内再次发生类似行为的;
与他人串通,伪造、隐匿证据或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的;
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或其他不当行为的;
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复议程序
(一)教职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二)学校应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复核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复核意见,并书面反馈申诉人。
(三)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教职工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提起诉讼。
(四)在申诉和复议期间,当事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管理,服从工作安排,不得以拒绝工作、煽动闹事等方式对抗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育帮扶与整改提升
(一)对在职业行为方面存在问题但尚未构成严重违规的教职工,学校及所在部门应通过谈话提醒、教育引导等方式,帮助其查找原因、改进工作作风和职业行为。
(二)对被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受到较重处理的教职工,应制定个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期限,经考核确有改进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相应权利。
(三)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法律法规、心理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教职工依法执教、依规履职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问题发生。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一)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任务抓好具体落实和政策解读。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经相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三)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以上位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做好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与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