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研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研究经费的规范化管理与高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提升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依据……以及省、市有关教育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研究经费,是指学校从公用经费及其他合法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校本教研、课题攻关、学术交流和专业成长等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教研经费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谋划、合理配置;
(二)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四)向一线教师倾斜、向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倾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财务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教研经费预算的审定、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及绩效结果的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由教科室具体负责,财务室配合实施。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预算
第五条 教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的教师培训及教学研究经费;
(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专项教研经费和各级各类课题研究经费;
(三)学校从其他合法收入中统筹划拨的教研经费。
第六条
教科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学校下一学年度教学工作安排和中长期教研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教研经费预算方案,经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年度教研经费预算应对各类项目的经费额度予以明确,做到项目划分清楚、开支标准适当、总量控制合理。预算一经批准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由教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教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师培训类。
用于教师参加各级各类业务培训、学科研修、跟岗学习、名师工作室活动等所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及相关资料费。
二、校本教研类。
用于组织集体备课、听评课、课堂观摩、专题教研、学科沙龙等校本教研活动所需的场地布置、资料印制、专家指导及相关费用。
三、课题研究类。
用于校级及以上立项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研差旅、数据收集、资料购置、问卷印制、结题鉴定等支出。
四、学术交流类。
用于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教学竞赛、论坛研讨、送教交流等活动的注册费、差旅费和必要的资料费。
五、教学资源类。
用于购置教研活动所需的教学参考书籍、专业期刊、数字教学资源、教学软件及相关实验器材等。
六、成果奖励类。
用于教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等费用,以及经学校认定的优秀教研成果奖励支出。
七、其他支出。
凡与教学研究直接相关,且经学校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合理支出,均可列入教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教研经费严禁用于下列支出:
(一)与教学研究无关的各类个人消费;
(二)购买礼品、纪念品或发放各类福利性物品或补贴;
(三)与教研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宴请、旅游等支出;
(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偿还各类债务;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规定的开支。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教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制,遵循“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各职能部门、教研组和课题组应根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要点和教研发展规划,提出具体活动或项目计划,由教科室审核汇总后报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立项的活动,原则上不得列支教研经费。
第十一条
教研经费的使用实行事前申报、过程控制和事后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一、事前申报。
使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教研经费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项目(活动)名称、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及预期成果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过程控制。
教科室对项目(活动)实施过程进行业务督导,财务室对经费支出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发现偏离预算或存在不规范使用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事后验收。
项目(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相关成果材料及经费决算情况,由教科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备案,作为经费报销和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研经费的审批权限依照学校财务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坚持分级审批与集体决策相结合。一般性、金额较小的支出由分管领导按权限审批;额度较大或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支出须经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具体审批权限、金额标准等事项,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教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报刊期刊、教学软件、数字资源、实验器材及其他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学校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按规定履行比选、询价或招投标等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私自采购、规避采购程序或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批。
第十四条
教研经费用于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管理的政策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扩大报销范围,不得借教研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各类补贴、津贴或奖金,不得报销与教研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开展讲座、听评课、教学指导、成果评审等活动所发生的专家劳务费,须在事前提出申请,明确专家人选、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及经费预算,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专家劳务费应按有关标准据实支付,签署必要的协议或确认单,并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教研项目和活动原则上应在当年度预算周期内完成实施和报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度执行的,须经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将相关经费结转使用,并实行单独建账、专账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执行和决算,防止长期挂账和资金闲置。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课题研究经费,在遵守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基础上,还须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课题管理部门关于专项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拨付的课题经费,应实行专账核算、单独反映,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被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教研经费报销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报销”的基本原则。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活动)方案或批复文件;
(二)签到表、活动通知、会议资料、培训合格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按规定开具、内容真实完整的原始发票及所需清单;
(四)项目(活动)总结报告或相关成果材料。
财务室对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支出有权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研修等活动所需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及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控出访人数、停留时间和经费标准。优先使用上级下达的专项经费或由对方单位承担费用;确需学校教研经费予以补助的,须经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相关议事机构审批后方可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听取教科室、教务处和财务室关于教研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对重大项目和大额支出要实施重点督查,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科室和财务室应建立健全教研经费台账管理制度,从项目类别和经济分类两个维度,对经费来源、分配、使用及结余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分析,确保账目清楚、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各类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和项目成果材料应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研经费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年度教研经费的预算安排、执行进度和决算结果应通过校务公开栏、校园网或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主动接受教职工及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研经费绩效评价机制,将资金使用情况与教研活动质量、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等指标相结合,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评价:
(一)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率和资金到位率是否较高;
(三)教研活动的开展频次、参与广度以及覆盖一线教师的程度;
(四)课题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竞赛、论文发表等教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五)对改进课堂教学、提升学生学习质量和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四条
教研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教研经费预算安排和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
(一)对论证充分、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项目(部门、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费支持或适当增加经费额度;
(二)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其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或长期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视情况减少直至取消经费支持,并可暂停相关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新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将教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列为监督检查和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期限,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形成监督—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套取教研经费,不得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违规占用或使用的资金;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及一定期限内评优评先和教研项目申报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以及全体在编教职工,凡使用学校教研经费开展的各类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聘人员、合作单位等使用学校教研经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教研组可以在本办法框架内,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教研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各类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及国家、省、市关于财经纪律和教育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育经费、财政资金和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优先执行上级最新规定,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科室会同财务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和学校实际,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学校教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