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等职责,
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在及时发现犯罪、制止犯罪、解救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需要报告的情况: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报告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二)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视情况进行问责、调查处理。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