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现场记录(剧本)
小学“模拟法庭”现场记录(剧本)
一、案例介绍
小王是某学校学生,2023年6月19日上午上第四节英语课期间,小王和同桌说有点困,提出玩会儿牌。二人玩牌时,被年级主任张某某巡视时发现。英语课下课后,二人向英语老师和张某某进行了道歉。
下午第二节课,张某某再次让两人去找班主任解决玩牌问题。因班主任不在,二人在办公室外面站了一节课。课间休息期间,二人返回教室将玩牌的事情向班主任进行了汇报。
第三节课是班主任的语文课,班主任让小王搬椅子坐在教室前面,让小王的同桌搬椅子坐在教室后面,两人为了做笔记,便用书籍当椅子,椅子当课桌上课。
第四节课是张某某的数学课,两人又被罚在教室门口站了一节课。下课后,两人被班主任带到张某某处,张某某决定对两人停课。小王同桌联系家长时,班主任在给其他学生讲题,此时,小王走出教室,从教学楼二层楼房的厕所窗户跳下,造成重伤。
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
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原告:1人,原告委托代理人:2人,被告:1人,被告委托代理人:2人
一、开庭
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当庭?
原告:原告已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已到庭。
被告:被告已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已到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宣布合议庭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请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入座。
(四)(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庭审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被告是否申请庭审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及代理人人:不申请。
被告及代理人:不申请。
(五)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六)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委托代理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丹东风光少年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现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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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代理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小王是某学生,2023年6月19日上午上第四节英语课期间,小王和同桌说有点困,提出玩会儿牌。二人玩牌时,被年级主任张某某巡视时发现。英语课下课后,二人向英语老师和张某某进行了道歉。
下午第二节课,张某某再次让两人去找班主任解决玩牌问题。因班主任不在,二人在办公室外面站了一节课。课间休息期间,二人返回教室将玩牌的事情向班主任进行了汇报。
第三节课是班主任的语文课,班主任让小王搬椅子坐在教室前面,让小王的同桌搬椅子坐在教室后面,两人为了记笔记,便用书籍当椅子,椅子当课桌上课。
第四节课是张某某的数学课,两人又被罚在教室门口站了一节课。下课后,两人被班主任带到张某某处,张某某决定对两人停课。小王同桌联系家长时,班主任在给其他学生讲题,此时,小王走出教室,从教学楼二层楼房的厕所窗户跳下。后被紧急送入平谷医院抢救,造成重伤。
张某某对小王辱骂、体罚、停课,严重伤害了小王,是导致其跳楼重伤的直接原因。被告教学楼二层厕所没有安装防护措施,是导致小王跳楼重伤的又一原因。
而且,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在暑假给学生补课,存在过错。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万元。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张某xx,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张某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赔偿有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有意见。
审判长:有何意见?
被告代理人:老师并没有对小王进行辱骂和体罚。补课是经过区教委同意,原则是学生自愿,也没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无偿为学生补课不应承担责任。且补课第一天,学校通过广播强调了补课纪律,也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事发后,校领导进行了慰问,并垫付1万元医疗费。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我已经提交了家属证明,我是小王的父亲(或母亲)。
审判长:是否有异议
被告: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主任张某某因班主任不在,二人在办公室外面站了一节课,无人过问,罚站明显属于体罚学生,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代理人:二人在办公室外面站了一节课,不是体罚,是对学生的继续教育,学校有教育的权利。学生跳楼属于自杀行为,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不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审判长:原告可有反对意见
原告:学校没有学生违纪等事情及时通知家属,而是由主任、班主任处理学生,侵夺了监护人的监护权力,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举手说“审判长我方有反对意见”
审判长:请阐述你方观点
被告:主任让学生找班主任谈话,是普遍的教育方式,属于正常教育管理;先教育后通知,也是一贯的做法,符合常理。
审判长:原告方可有反对意见:
原告代理人:学校二楼没有安装护栏,没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导致小王走出教室,从教学楼二层楼房的厕所窗户跳下。
被告代理人:举手并说审判长我方有反对意见
审判长:请阐述你方观点
被告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所以,不安装护栏是合法的。
原告:自由发挥。
审判长:被告一方可有反对意见
被告:自由发挥。
审判长:原告一方可有反对意见
原告代理人:自由发挥。
审判长:被告一方可有反对意见
被告代理人:自由发挥
审判长:原告一方可有反对意见
原告/原告代理人:自由发挥
审判长:自由发挥
被告/被告代理人:自由发挥
(自由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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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庭调解
审判长: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赔偿诉讼各项费用,就可以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五、法庭休庭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休庭,有合议庭评议后在宣告判决。
六、法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注重批评教育,但是张某某在小王做过道歉的情况下还坚持停课的决定,处理方式简单生硬,属于以罚代教,与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责相悖。
而且被告年级班主任未注重对小王的批评教育,作出停课决定将学校的教育职责转移给家长,教育理念存在偏颇。其让家长将小王领回家客观上也造成了小王思想上的较大波动。
让两人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属于变相体罚,让两人用椅子当课桌看书也给两人造成了人格尊严受损。
事发时小王未满18岁,心智尚不成熟,控制自己情绪和行为的能力均未达到成年人水平,又面临升入的学习压力和思想压力,心理脆弱,被告老师未考虑其心理特点和心理承受能力,教育管理失当客观上造成了小王的跳楼,故张某某老师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王自身也存在过错,跳楼亦与自身性格、长期的家庭教育等因素有关,故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如下:某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重伤赔偿金、精神损失费63万。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丹东风光少年中级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因为案例本身和学生们的日常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模拟庭审现场反响热烈,学生们兴趣盎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案件也圆满结束。
三:总结
案例评析:
一、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实属违法。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何为“体罚或变相体罚”?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体罚定义为一种区别于金钱或财产惩罚的形式,意指任何对身体实施的惩罚或击打。有学者将“变相体罚”定义为“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做出某些行为,使其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的惩罚形式”。如果教师确实对学生进行了“罚站”、“手指戳胸”等“体罚”行为,或“语言侮辱”等“变相体罚”行为,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导致了学生跳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就得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处罚:情节轻微的,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实,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在我国不但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而且有部门规章规定。我国教育部于2014年1月11日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其中第四条之第(五)款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总之,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不是一种良好的教育方式,正如陶行知所说,“体罚是权威制度的残余,在时代的意义上说它已成为死去的东西;它非但不足以使儿童改善行为,相反地,它是将儿童挤下黑暗的深渊”。
二、“惩戒教育”不该成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借口。惩戒教育“就是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的发展与进步的一种教育方式”。惩戒教育被一些国家认可并推行,如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在韩国,政府适当地放宽了老师教育学生的权力,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进行适当惩戒,如拿统一标准的戒尺,打学生的手掌和小腿肚子。在我国,惩戒教育被一些教育家认为是一种负责任的、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良好教育方式。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持同样观点:“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尽管惩戒教育中有“惩罚”学生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并不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惩戒教育中的“惩罚”行为,必须是正当的、合理的;教师的惩罚方式,不得超出受处罚学生的承受能力,要与其年龄、性格、健康状况等相适应。合理的惩戒教育,不但会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而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