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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2025修订)
综合资料

中小学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2025修订)

中小学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小学办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2025/10/161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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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小学办学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含教师、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 80人以上时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工作应围绕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课程建设、学生成长及教职工发展需求,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含基础教育改革、课程体系建设、校园安全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考勤与请假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保障(如体检、子女教育帮扶等)实施方案;

(五)按照规定评议学校校级领导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含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评议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参考;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对校园设施维护、教学资源配置、教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如课后服务管理办法、教职工培训计划等)。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师德师风,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公信力;

(三)热心民主管理工作,能客观反映教职工意见,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四)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且聘用期限满6个月(含)以上。

第七条
代表产生与结构:

(一)代表由各年级组、教研组、行政后勤部门等为单位,通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通过率需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半数;

(二)代表总数占教职工总数的20%-30%,其中教师代表(含班主任、科任教师)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三)保证青年教师(40周岁及以下)、女教师代表占适当比例(各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代表占比不超过30%;

(四)学校党组织、行政班子成员当选代表的,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

第八条
代表任期与权利义务:

(一)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任期内离职或丧失资格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二)代表权利:提案权(可联名提出提案)、表决权、评议权、知情权(查阅相关会议材料);

(三)代表义务:传达教代会决议,收集教职工意见,协助落实大会决策,遵守会议纪律。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九条
会议召开要求:

(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时间应避开教学关键时段(如期中期末考试、升学备考期);

(二)遇重大事项(如学校合并、重大人事调整、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变更),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学校工会提议,或1/3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

(三)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总数不足80人的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的2/3以上出席。

第十条
会议流程:

(一)筹备阶段:学校工会提前1个月成立筹备组,征集提案(提案需明确主题、问题及建议方案,由3名及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提前7天公示会议议程及相关材料;

(二)召开阶段:会议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工会负责人主持),听取报告、审议议题、现场表决,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三)落实阶段:大会决议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工会每学期向代表通报1次落实情况,未落实事项需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表决规则:

(一)选举代表、通过决议或方案时,须经出席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绩效工资分配),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工作:制定会议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征集整理提案(提案需在大会召开前分类梳理,形成提案清单);

(二)会务工作:印发会议材料、组织会议召开、记录会议决议,会后1周内将《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

(三)落实监督:跟踪决议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每年组织1次代表培训(内容含教育政策、民主管理知识等);

(四)日常沟通: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教代会工作,向行政部门反馈教职工意见,搭建民主沟通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发展需要修订时,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