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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新订)
综合资料

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新订)

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新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学校的日常管理落到实处,保证教育教学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同时也让老师在管学生时心里有底、有规可依,特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一经公布,全体师生都必须遵守,家长也要知晓并配合执行。 第二条 这里所说

2025/8/91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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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5年新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学校的日常管理落到实处,保证教育教学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同时也让老师在管学生时心里有底、有规可依,特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一经公布,全体师生都必须遵守,家长也要知晓并配合执行。

第二条

这里所说的“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规定采取一定的批评、约束或矫正措施,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它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一部分,不是简单的处罚,更不是体罚。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要坚持以下原则:

育人为本——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进步,不是为了发泄情绪。要让学生明白错在哪里,今后该怎么做。

合法合规——必须依据事先公布的制度来执行,不能随意增加新规定,更不能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适度适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格、过错性质、是否悔改等来决定措施轻重,防止过度或引发安全问题。

程序清楚——要让学生和家长知道为什么要惩戒、依据是什么、过程怎样。

第四条

学校的职责主要有:

每学期对校规校纪进行梳理和完善,确保师生知晓。

对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相关培训,提高老师在日常管理中的把握能力。

建立家校沟通机制,涉及学生的较重惩戒要及时告知家长。

建立学生申诉和纠纷处理渠道,出现争议时按程序处理。

第五条

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能用谈话解决的先谈话,能用提醒解决的先提醒;确实需要采取措施的,要讲清原因,避免简单粗暴。家长要尊重教师的管理权,发现问题有意见可以通过学校反映,不能当面冲撞老师,更不能在学生面前否定老师。

第二章

校规校纪

第一节

入校规范

第六条

学生每天按要求穿校服、运动鞋到校,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改动校服款式。少先队员佩戴干净的红领巾,队干部佩戴标志。

第七条

男生头发前不过眉、侧不遮耳、后不过衣领;女生长发应扎起,发饰要简洁,不染彩色头发。指甲勤剪,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

第八条

入校时自觉接受值周教师或门卫检查,见到老师要打招呼,可以点头、微笑或招手示意。发现地面有垃圾应随手捡起。

第二节

日常行为规范

第九条

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假话,不隐瞒错误。考试、测验严禁作弊,不替别人作弊,也不让别人替自己作弊。借的东西要按时归还,损坏了要主动说明并赔偿。

第十条

言行要文明,不说脏话,不给别人起侮辱性外号。见到老师、客人或年长者要主动问好,同学之间要互相尊重,发生矛盾要冷静沟通,不得动手打架。

第十一条

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推、不挤、不追逐打闹。课间不大声喧哗,保持走廊安静,给他人学习和休息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在课桌、椅子、墙壁等处乱刻乱画。教学器材、图书等用完后要归位。不得攀折花木,不践踏草坪。

第十三条

保持个人及公共环境卫生。教室、宿舍、活动场所保持整洁。垃圾分类投放,随手关灯、关水龙头。食堂用餐排队有序,不喧哗,餐后餐具归位,倡导光盘行动。

第三节

上课规范

第十四条

上课铃响前,学生要提前到教室,准备好上课用具,保持安静等待老师进班。书包摆放整齐,不随地乱放。

第十五条

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举手发言要用右手,声音清楚,语言简洁。不要随意插话,更不能在老师讲课时做小动作或交头接耳。

第十六条

老师布置的课堂任务和课后作业要按时完成,书写工整,不能应付了事。对不懂的问题要主动请教老师或同学。

第十七条

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不得随意调换座位。临时有事需离开教室的,要向任课老师打招呼说明。

第四节

课间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下课后,要先整理好桌面和下节课需要的物品,再进行活动。不要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以免碰撞受伤。

第十九条

在走廊、楼梯、操场等公共区域活动时,要注意安全,靠右行,不逆行,不推挤。遇到低年级学生要礼让,避免发生冲撞。

第二十条

课间如需打水、上厕所或到办公室找老师,要按顺序排队,不大声喧哗,不在厕所长时间逗留。

第二十一条

到办公室找老师要先喊“报告”,进门轻声,不影响老师工作。接递物品用双手。

第二十二条

眼保健操时间要按要求做操,动作标准,穴位准确,不应付,不打闹。

第五节

大型集会与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升旗仪式要衣着整洁、精神饱满,唱国歌声音洪亮,姿态端正,不做与仪式无关的动作。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集会前,按班级整队进入场地,保持安静,步伐整齐,不跑跳。

第二十五条

活动中要专心参与,遵守秩序,不擅自离开。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保持静音或不上交的必须收好,不影响活动进行。

第二十六条

活动结束要按顺序离场,保持队形,不拥挤、不推搡。离开后按要求返回教室或宿舍,不得在途中逗留。

第二十七条

活动中如遇突发情况,要听从现场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挥,按预定疏散路线有序撤离。

第六节

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得将刀具、打火机、烟花爆竹、玻璃瓶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发现他人携带应及时报告老师或保安。

第二十九条

严禁攀爬围墙、门窗、篮球架等危险区域,不到禁止进入的地方逗留或玩耍。

第三十条

不做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游戏,如互相推搡、拉拽衣物、用力拍打等。

第三十一条

熟悉学校消防通道和疏散路线,知道防溺水“六不”、交通安全“一盔一带”的基本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网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第三十三条

不抽烟、不喝酒,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不参加违法或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乘坐校车或集体外出时,排队有序上下车,不推挤、不探出车窗,途中不打闹。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轻但有必要的,可以在当场或课后实施适度的教育惩戒:

故意不完成课堂或家庭作业,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在课堂、集会或其他教学活动中扰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活动的;

违反学生守则、破坏公共财物、损坏校园环境的;

有危险性或可能对自己、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侮辱、谩骂、殴打同学或教师,欺凌弱小或胁迫他人的;

其他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违纪行为,教师在日常管理中可采取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当堂点名批评;

要求口头或书面道歉、作检讨;

增加适量学习任务,如课堂练习、复习整理等;

安排班级内公益劳动任务,如整理书柜、打扫卫生等;

在一节课范围内,安排在教室后排或指定位置站立;

放学后留校进行适当辅导或谈话教育;

班规、班约规定的其他合理措施。

说明:教师实施上述措施,应当明确告知学生原因,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起学生反感或同学起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纪律,经多次提醒或轻度惩戒仍不改正,或一次性造成较大影响的,学校可在德育处或年级组配合下,采取下列教育惩戒:

由德育处、年级组长或政教主任进行专门训导;

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时间和范围由学校决定;

参加学校组织的行为规范教育课程,学习相关规章制度;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游园、校外集体活动等;

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说明:上述措施由学校负责记录,必要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参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中高年级学生(四年级及以上)若出现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采取更为严肃的教育惩戒:

严重扰乱课堂、考试、集会秩序,影响恶劣;

多次参与打架斗殴、校园欺凌,拒不悔改;

蓄意损毁公共财物、偷盗或侵占他人财物;

传播不良信息、散布谣言、挑起矛盾;

其他经认定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学校可采取以下措施: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处理,由家长在家配合教育;

邀请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或派出所民警进行训诫;

安排到专门场所接受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其他按规定可以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

说明:实施前必须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原因、依据和拟采取的措施,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意见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十条

对于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屡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学校可按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理。

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制止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如学生在课堂或活动中严重扰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教师可以当场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

发现学生携带危险物品的,应责令交出并上交学校保管,必要时联系公安机关;

对于违规物品,学校应妥善保管并在适当时交还家长。

第四章

教育惩戒的禁止行为与安全边界

第四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打、踢、掐、拧、用物击打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疼痛的;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或强迫学生长时间保持不适姿势的;

变相体罚,如刻意孤立、长期忽视学生的正常交流,或安排与错误行为无关的劳作惩戒;

辱骂学生或使用带有歧视、侮辱性质的言语、动作;

因个人喜好、情绪、成见而区别对待学生;

将本应由教师执行的惩戒交由其他学生(包括班干部)实施;

以集体连坐的方式惩罚全班或多人;

因学业成绩不理想而采取惩戒措施的;

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必须控制强度和方式,遵守以下安全边界:

在课堂内安排站立惩戒时,应确保学生身体状况允许,不得超过一节课时长;

安排劳动或公益服务时,应结合学生年龄和体力,禁止超负荷、危险性劳动;

谈话教育应选择适当场所,避免在公共场合长时间训斥导致学生心理压力过大;

对情绪激动的学生,应先稳定情绪再作处理,防止发生意外;

涉及安全风险的,应有两名以上教师在场,必要时联系家长。

第五章

记录备案与救济渠道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第三十七条及以上层级的教育惩戒措施,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包括:

学生基本信息(姓名、班级、学号等);

违规事实及发生时间、地点、情节;

依据的校规校纪条款;

实施惩戒的时间、方式和执行人;

学生和家长的反馈意见;

后续帮扶或教育安排。

第四十五条

对第四十条规定的较重惩戒措施及纪律处分,学校应将相关记录留存至学生毕业,并在学期末将情况报送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或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向班主任或年级组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学校德育处或分管副校长申诉;

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诉;

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在校务公开栏、家长群等平台公布申诉流程、联系方式和办理时限,确保学生、家长知晓申诉渠道并能够实际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列条款是我校校规校纪和教育惩戒的基本依据,各班级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班规,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德育处会同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并提前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

第五十条

新入校的学生及家长,应在入学教育阶段集中学习本细则,并签署《学生守则与教育惩戒知情确认书》。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