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经商秩序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学院管理的商铺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是管理商铺的主管部门,保卫处具体负责商铺有关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引进社会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引进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按照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柜台。
第五条 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等单位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