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电动自行车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地方相关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通行、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师生员工个人所有、学校公用以及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外来单位电动自行车。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
“安全第一、规范有序、协同管理、教育引导”
的原则,通过加强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和违规处置,实现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层面
学校成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政策和工作方案,定期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保卫处
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
负责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对申请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审核、登记。
维护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行驶秩序,查处违规行驶、停放等行为,处理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突发事件。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
负责对学生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将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
指导各二级学院加强对学生电动自行车使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生遵守校园管理规定。
协同保卫处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
负责规划、建设和维护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加强对校园内公共区域的巡查,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维护校园环境秩序。
配合保卫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进行管理,制止违规充电行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
负责对本学院师生员工进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督促师生员工遵守规定。
对本学院师生员工申请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初审,协助保卫处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加强对本学院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及周边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引导师生员工规范停放车辆。
对本学院师生员工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公用电动自行车的采购、调配、使用和维护进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
宣传部门负责通过校园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师生员工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登记条件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正规的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必须为学校师生员工或因工作需要长期在校园内活动的人员,且具有本校发放的有效证件(如校园卡、工作证等)。
第十一条 登记流程
个人申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填写《校园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需清晰显示车辆全貌、号牌及车架号)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审核:各二级学院或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报送保卫处。
保卫处审核:保卫处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校园通行标识,并将车辆信息录入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
标识安装:申请人凭保卫处发放的校园通行标识,到指定地点由工作人员将标识安装在电动自行车指定位置,确保标识清晰、完整、牢固。
第十二条 登记有效期及变更
校园通行标识有效期与申请人在校工作或学习期限一致。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通行,应提前办理续期手续。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如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或车辆信息(如号牌、车架号、品牌型号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更新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行驶规则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严禁双手脱把、使用手机、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校园内限速15公里/小时)、急转猛拐、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
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和行人,确保安全通过;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严禁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时,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四条 出入校园管理
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时,驾驶人应当下车推行,主动出示校园通行标识,接受门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外来电动自行车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校园的,应当在门卫处登记相关信息,经联系校内接待人员确认后,领取临时通行凭证,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校园。
严禁无校园通行标识或临时通行凭证的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对强行冲闯校门、拒不接受检查等违反校园门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卫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停放场地设置
后勤管理处负责根据校园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牌。停放场地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停放要求
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内,按照标识和标线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等区域。
严禁在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及周边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安全出口、走廊等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及周边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督促师生员工规范停放车辆。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
后勤管理处负责统筹规划和建设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根据校园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充电桩(点),确保充电设施满足师生员工的使用需求。充电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的产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充电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内使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充电器或在非充电区域充电。
充电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连接充电设备,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一般充电时间不宜超过8小时),充电完成后应及时拔掉充电器,避免充电器长时间通电引发火灾事故。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充电。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充电安全教育,引导师生员工规范充电行为。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应加强对充电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充电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充电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违规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行为认定
未按规定办理校园通行标识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校园通行标识进入校园的。
违反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行驶规则,如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双手脱把、使用手机等危险行为的。
未在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或在建筑物内及周边非指定区域停放的。
违反充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不合格充电器、在非充电区域充电、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建筑物内充电等违规充电行为的。
故意损坏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停放设施、充电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
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处理措施
对初次违规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驾驶人,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违规行为。
对再次违规的,保卫处将暂扣其校园通行标识,责令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回标识继续使用;同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相应的内部处理。
对多次违规(一学期内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或违规情节严重(如因违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的,保卫处将取消其校园通行资格,收回校园通行标识,并依法依规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造成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有权采取移车、锁车等措施,并通知车主前来处理。如车主拒不配合或多次违规,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