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章程(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春苗小学。学校地址:新华区建设路66号。学校性质:公办小学,实施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条
学校由区教育局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办学宗旨: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条
校训:勤学 诚信 友善 进取 校风:团结 活泼 求实 创新
教风:关爱学生 认真教学 以身作则 学风:爱学习
肯动脑 有礼貌
第六条
学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免,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决定;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四)管理学校人事、财务和校产; (五)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安全。
第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学校具体事务。中层干部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政治核心,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监督保障作用。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代表组成,讨论学校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2次,讨论学校重大事项,监督学校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各门课程。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和锻炼时间
第十四条
坚持德育为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品德教育、安全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网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备课、上课、作业、考试、教研等环节。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六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评价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不以分数排名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八条
加强体育卫生工作。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做好近视防控和传染病预防。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编制配备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
(二)参加教研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 (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与家长保持联系,做好家校沟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师德表现、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教育局规定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公平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三)获得客观公正的学业评价;
(四)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财物,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扬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八条
关心家庭困难学生,做好资助帮扶工作。关注特殊学生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上课期间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定期检查食堂卫生,严把食品采购关。
第三十三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七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乱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产管理,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教育师生爱护公物,节约使用水电。
第三十七条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保持校园整洁美观。加强绿化管理,创建优美的育人环境。
第八章
家校社会合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每班推选家长代表参加。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联系。
第三十九条
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家长科学教育孩子。建立家访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家庭情况。
第四十条
主动与社区联系,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利用社区资源,丰富学生课外生活。
第四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各界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章程修改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