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x
初中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版)
综合资料

初中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版)

初中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初中生身心健康发展与良好品德养成,确保教育惩戒规范有序实施,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初中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家校协同育人需求,制定

2025/10/161 次浏览DOCX
VIP会员可免费下载与转存

初中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2025年9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初中生身心健康发展与良好品德养成,确保教育惩戒规范有序实施,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初中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家校协同育人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开展管理、训导或通过规定方式矫治,引导学生认清错误、承担责任、改正行为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赏识教育、挫折教育、责任担当教育相融合,聚焦学生规则意识、法治观念、道德修养的培育,杜绝以单纯惩戒替代教育引导,注重保护初中生青春期自尊心与自主发展需求。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需遵循以下原则:

1.育人为本:以关爱学生为核心,契合初中教育规律与学生认知发展水平,围绕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青少年”
目标,通过惩戒帮助学生剖析错误本质,强化规则意识与责任担当,培养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爱护集体、遵纪守法等品质,注重惩戒后的心理疏导与正向激励,保障育人实效。

2.合法合规:以提前公布的校规校纪为依据,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与程序实施,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严禁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歧视、歧视性对待行为。

3.措施适当:充分考量初中生年龄、性格、家庭环境、过错性质、悔过态度及青春期心理特征,坚持
“最小伤害” 与 “发展性惩戒”
原则,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认知能力、心理承受力匹配的教育惩戒措施,避免过度惩戒或惩戒不足。实施前需评估安全风险与心理影响,防范引发学生逆反心理或心理危机,实现教育效果与学生身心健康的统一。

第四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完善校规校纪,结合初中生日常行为特点(如电子产品使用、社交互动、自主管理需求等),细化违规违纪情形与对应惩戒措施,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并通过主题班会、家长会、校园公众号、校规手册等渠道宣传讲解,确保学生、家长、教师全面知晓并理解。

2.加强教师教育惩戒相关培训,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内容涵盖《规则》解读、初中生青春期心理特点分析、惩戒沟通技巧(如
“平等对话式”
沟通)、校园欺凌干预、应急处理流程(如学生情绪失控、家长投诉应对)等,提升教师教育管理能力与育人水平,减少家校矛盾。

3.支持并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建立教师惩戒记录备案制度,维护教师正当惩戒行为,对违规惩戒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并督促整改,保障教师与学生双方合法权益。

4.健全学生申诉、家校协商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或学生心理问题。

5.建立家校社协同机制,联合家长、社区、公安机关等力量,形成育人合力,共同引导学生规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需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心理疏导等教育方式结合,注重与初中生的平等沟通,尊重学生表达权。教师应主动加强家校沟通,争取家长对教育惩戒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尤其关注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变化,避免激化矛盾。

第六条
家长需履行子女教育职责,根据初中生青春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注重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与责任担当。家长应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若对学校、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认为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需通过合法渠道(如校内申诉、家校协商)理性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过激方式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违规违纪情形,依据行为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违规违纪、较重违规违纪、严重违规违纪三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违规违纪情形

1.课堂纪律类: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课堂上随意离座、交头接耳、打闹,经教师提醒仍不改正;故意损毁课堂教具、课本或同学学习用品,价值100元以内;课堂上擅自使用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经教师制止仍不收起。

2.校园秩序类:课间在走廊、楼梯间、操场追逐打闹,未造成他人受伤;不按规定穿着校服、佩戴校牌,经教育后当日仍不改正;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损坏绿化,破坏环境卫生;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教师办公室、实验室、器材室等场所。

3.品德行为类:不尊重教师,以语言、动作顶撞或打断教师讲课;与同学发生轻微口角、争执,未引发冲突;不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累计3次及以上;抄袭他人作业、考试作弊(情节轻微,如偷看笔记)。

(二)较重违规违纪情形

1.课堂与校园秩序类:课堂上故意扰乱教学秩序,如大声喧哗、顶撞教师、故意破坏教具,导致课程中断10分钟以上;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校园或校园指定活动区域;在校园内攀爬围墙、栏杆、教学楼天台等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多次(累计3次及以上)在课堂或自习课使用电子产品,屡教不改。

2.人际与品德类:实施轻度校园欺凌,如起侮辱性绰号、孤立同学、故意损坏同学物品(价值100-300元)、强迫同学做不愿做的事;说谎欺骗教师或家长,情节较严重(如伪造家长签名、编造请假理由逃课、隐瞒违规事实);故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如课桌椅、门窗、监控设备、体育器材),需维修或赔偿;在校园内传播小道消息、谣言,引发同学间矛盾。

3.安全与行为类:携带非学习用途的危险物品(如小刀、弹弓、打火机、电子烟)进入校园,未造成伤害;在校园内玩火、摆弄消防设施、违规使用电器,引发轻微安全风险;吸烟(含电子烟)、饮酒(少量),或在校园内藏匿烟酒。

(三)严重违规违纪情形

1.安全与法律边缘类: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仿真枪等进入校园;实施中度及以上校园欺凌,如结伙辱骂、殴打同学致轻微受伤(如淤青、擦伤)、勒索同学财物(价值300元以上)、传播同学隐私信息(如照片、日记);故意破坏校园重要设施(如消防器材、供电设备、校园网络设备),影响校园安全运行;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赌博(如纸牌、手游赌钱)。

2.品行与秩序类: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实施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逃课、旷课累计3次及以上,或擅自离校且未告知家长、学校;在校园内传播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如通过手机、社交平台),引发恶劣影响;参与校外不良团伙活动,或在校内拉帮结派、挑起群体冲突。

3.校外关联类:在校外实施违法行为(如打架斗殴、破坏公共设施、盗窃少量财物),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且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同学参与校外危险活动(如下河游泳、进入营业性网吧),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在网络上发布诋毁学校、教师或同学的言论,引发社会不良反响。

第二章
教育惩戒措施

第八条
教育惩戒措施根据违规违纪情形轻重,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实施时需结合学生年龄、认知水平、悔过态度及青春期心理特征,做到
“一事一惩、过惩相当”,注重保护学生自尊心与发展权。

(一)一般惩戒(适用于一般违规违纪情形,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实施)

1.口头教育:教师当场与学生平等沟通,明确指出错误行为及危害,引导学生自我反思,避免居高临下指责。

2.点名提醒:在班级内以非公开羞辱的方式(如课后单独提醒、小组内温和提醒)点名指出学生违规行为,督促其改正。

3.责令改正: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课间、放学后30分钟内)纠正错误行为,如清理乱扔的垃圾、向被影响同学或教师道歉、修复轻微损坏的物品。

4.暂扣物品:对课堂上擅自使用的电子产品(如手机),由班主任暂时保管,告知家长后,在周末或学生改正行为后交还(保管时间不超过1周),不得损毁或私自占用。

5.公益服务:安排学生参与校园公益服务,如整理图书馆书籍、擦拭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绿化等,单次时长不超过1小时,且不占用正常教学及休息时间。

6.书面反思:要求学生撰写不超过800字的反思报告,结合错误行为分析原因、制定改进计划,由教师审阅后,可邀请学生自愿在班级内分享反思(非强制),存档备查。

(二)较重惩戒(适用于较重违规违纪情形,需经班主任及年级组长审核,报德育处备案)

1.暂停权益:暂停学生参加非必要集体活动(如校级文体活动、社团活动、校外实践),时长不超过1周;调整学生座位(避免孤立式座位,保障正常学习环境),期限不超过2周;暂停使用校园公共设施(如体育馆、阅览室、实验室),时长不超过1周。

2.家校协同: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共同邀请家长到校沟通,结合学生行为制定个性化教育改进计划,明确家校双方责任,形成《家校协同教育记录》,由家长签字确认后存档;要求家长在家中配合开展规则教育(如制定家庭电子产品使用公约),每周向班主任反馈学生在家表现。

3.书面警示:向学生出具《教育惩戒警示单》,明确违规事实、惩戒依据、整改要求及期限(1-2个月),经学生、家长签字后存入学生成长档案;整改合格后,可申请移除警示记录。

4.专项反思:安排学生参与
“行为规范专题学习”(如观看法治教育视频、阅读校规案例),并撰写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由德育教师审阅后存档;对涉及校园欺凌的学生,需额外参与
“同理心教育” 课程(如角色扮演被欺凌者感受)。

(三)严重惩戒(适用于严重违规违纪情形,需经学校德育处审核,报校长室审批备案)

1.停课反思:经家长书面同意后,安排学生停课反思,时长不超过3天(初一新生可适当缩短至1-2天);反思期间由家长陪同完成教师布置的德育学习任务(如法治教育材料学习、社区公益服务),返校后需提交《悔过与改进承诺书》,并在班主任、德育教师监督下落实改进计划。

2.专项教育:将学生纳入学校
“行为矫正专项小组”,由德育教师、心理教师、班主任共同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开展规则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每周不少于2次),持续2-3个月;定期评估学生改进情况,合格后方可退出专项小组。

3.纪律处分: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给予校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在学校公告栏(隐去学生姓名、班级等隐私信息)公示3天,存入学生成长档案,期限1-2学年(期间表现良好可申请撤销);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入团资格。

4.联合干预:若学生违规行为涉及违法(如殴打他人致伤、盗窃)或严重心理问题,学校立即联系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及专业心理机构,联合家长开展干预教育;必要时协助家长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或联系工读学校进行矫治。

第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惩戒行为:

1.体罚类:殴打、扇耳光、揪头发、罚站超2节课、罚跑圈(超1000米)、罚抄作业超正常作业量5倍、强迫做剧烈运动等。

2.变相体罚类:限制学生饮水、上厕所,强迫学生在恶劣环境(如烈日下、寒风中、密闭空间)停留;故意刁难学生(如额外布置重复性无意义任务)。

3.侮辱类:辱骂学生、给学生起侮辱性绰号、在公开场合(如全班、全校)羞辱学生(如让学生站在讲台上接受批评、公开检讨书);贬低学生人格(如嘲讽
“笨”“没前途”)。

4.歧视类:因学生性别、家庭背景、成绩差异、身体残疾、单亲家庭等区别对待,对违规学生实施差异化惩戒;偏袒成绩优异学生,忽视其违规行为。

5.损害权益类:没收或损毁学生个人物品(如手机、书籍、饰品)且拒不归还;剥夺学生正常上课、参加考试、入团、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除法定停课、处分情形外);公开学生隐私信息(如家庭情况、心理问题、违规记录)。

第三章
教育惩戒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实施教育惩戒需遵循 “调查核实 -告知沟通-实施惩戒-教育引导-记录存档”
的流程,确保程序正当、过程透明,充分尊重初中生的表达权与参与权。

(一)调查核实(1-2个工作日内完成)

1.教师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后,立即制止行为,避免危害扩大;若涉及校园欺凌、群体冲突,需优先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必要时联系德育处、校医介入。

2.通过与违规学生单独谈话(选择安静场所,避免他人围观)、询问目击同学(单独询问,避免串供)、查看监控录像(如有)、核查物证(如损坏物品、电子产品记录)等方式,收集事实证据,明确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及学生主观态度。

3.对涉及校园欺凌、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情形,需逐一核实相关学生陈述,固定聊天记录、照片等电子证据;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同步咨询心理教师,评估心理状态。

(二)告知与沟通

1.实施一般惩戒前,教师当场告知学生违规事实、违反的校规条款及拟采取的惩戒措施,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允许学生说明情况(如解释行为原因),不得压制学生表达。

2.实施较重惩戒前,班主任提前1个工作日将违规事实、惩戒依据及措施书面告知家长(如《惩戒告知书》),并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沟通,争取家长理解;若家长有异议,需在24小时内组织家校协商,邀请年级组长参与调解;同时告知学生本人,允许学生邀请信任的教师或同学陪同参与沟通。

3.实施严重惩戒前,学校德育处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班主任、年级组长、心理教师、家长代表(非该生家长)、学生代表(如班长)参与,向学生及家长详细说明调查结果、惩戒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双方意见(允许学生聘请家长或律师陪同),形成《惩戒审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三)惩戒实施与引导

1.实施惩戒时,选择合适场所:一般惩戒可在教室、办公室(单独)实施;较重及以上惩戒需在德育处会议室、心理咨询室等封闭安静场所实施,避免在公共场合(如操场、走廊)伤害学生自尊。

2.惩戒过程中同步开展教育引导:结合违规行为讲解规则意义、法律后果(如校园欺凌的违法性),引导学生换位思考(如让欺凌者体会被欺凌者的恐惧);对情绪激动的学生,先由心理教师进行疏导,待情绪稳定后再实施惩戒。

3.对实施惩戒后的学生,教师在2周内持续关注其行为变化与心理状态,定期与学生谈心(每周至少1次),及时肯定改进表现(如课堂表现进步、主动道歉),避免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或自我否定;对受较重及以上惩戒的学生,心理教师需开展1对 1心理疏导(每两周1次),持续1个月。

(四)记录与存档

1.实施一般惩戒后,教师在《班级学生行为记录册》中简要记录违规事实、惩戒措施、学生表现及教育引导情况,避免使用负面标签化表述(如

“坏学生”)。

2.实施较重及以上惩戒后,班主任填写《教育惩戒档案表》,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证据材料(如照片、监控截图、谈话记录)、惩戒措施、家校沟通记录、学生反思报告、改进计划等,提交学校德育处存档,纳入学生成长档案;档案需加密管理,仅限班主任、德育教师、心理教师查阅。

3.学校德育处建立《全校教育惩戒台账》,按月统计惩戒实施情况(含违规类型、惩戒措施、学生年级分布、家校纠纷数量),每学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通报1次,接受监督;每年根据台账数据优化校规校纪与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处理

1.若学生在实施惩戒时出现情绪失控(如哭闹、反抗、自伤倾向),立即停止惩戒,由心理教师介入疏导,待学生情绪稳定后,重新评估惩戒方案(如调整惩戒方式、暂缓实施),必要时邀请家长共同协商。

2.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如残疾学生、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学生、心理问题学生),实施惩戒前必须咨询心理教师或专业机构,制定差异化方案:优先采用温和惩戒方式(如心理疏导、家校协同教育),避免使用停课、处分等严厉措施;对残疾学生,需考虑其身体条件,不实施涉及体力、感官的惩戒。

3.若违规行为发生在校园外(如校外欺凌、网络诋毁、进入营业性网吧),但对学校声誉或其他学生造成影响,学校联合家长、社区开展调查,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参照本细则实施惩戒;必要时通报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节假日、校外实践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班主任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惩戒,避免拖延处理。

第四章
申诉与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可通过校内申诉、校外申诉两种渠道理性表达诉求,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的执行(但严重惩戒如停课反思、记过处分,可申请暂缓执行,由校长室审批)。

(一)校内申诉(3-5个工作日内启动)

1.申诉主体:学生本人(不限年级,初中生具备完全表达能力)、家长(可代学生申诉)。

2.申诉申请:申诉人需在惩戒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德育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说明申诉理由、事实依据及诉求(如撤销惩戒、调整惩戒措施、公开道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照片、录音、监控截图);德育处提供申请书模板,协助申诉人规范提交。

3.申诉处理:

(1)德育处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如是否在时效内、证据是否完整、诉求是否合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允许申诉人补充材料(补充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2)符合条件的,成立
“校内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包括德育处主任(组长)、2名非该生任课教师代表(需具备班主任经验)、2名家长委员会代表(非该生家长)、1名心理教师、1名学生代表(如校学生会干部),小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3)听证会采用
“平等对话”
模式:先由申诉人陈述理由与证据,再由原惩戒实施教师说明情况,最后小组提问核查;允许双方邀请证人(如同学、其他教师)到场作证,禁止人身攻击;听证会全程录音,形成《听证会记录》。

(4)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小组根据事实、校规及法律规定,投票形成《申诉处理意见书》(需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明确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惩戒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诉人及原惩戒实施教师,并说明理由。

(二)校外申诉

1.若申诉人对校内申诉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处理意见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交书面申诉,附校内申诉材料、处理结果及补充证据。

2.教育局在2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组织教育专家、法律专家评估惩戒的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时约谈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后,书面反馈申诉人及学校,学校需严格按照教育局意见执行(如撤销处分、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保障

1.学校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申诉对学生实施报复性惩戒(如故意安排差座位、忽视其进步);若发现教师报复,立即停止其惩戒实施资格,进行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

2.申诉处理过程中,严格保密学生隐私:不公开申诉材料、听证会内容、学生个人信息(如姓名、班级、家庭情况);申诉档案单独存放,仅限处理小组成员查阅,处理结束后密封存档(保存期3年)。

3.若经申诉发现原惩戒存在错误(如事实不清、程序违规、措施不当),学校立即撤销惩戒,删除相关档案记录(如成长档案中的处分记录),由德育处主任向学生及家长书面道歉;对原惩戒实施教师,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约谈提醒;情节较重的(如体罚、侮辱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如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上报教育局,按《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直至解聘。

4.建立申诉回访机制:申诉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德育处回访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心理状态,评估处理效果,避免遗留问题。

第五章
家校协同与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家校协同教育

1.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
“校规校纪与教育惩戒” 专题家长会(开学初、期中各1次),结合初中生青春期心理特点,讲解本细则内容、典型案例(如校园欺凌处理、电子产品管理)、家庭教育方法(如
“平等沟通”“规则共建”),引导家长正确认识教育惩戒,避免
“溺爱护短” 或 “简单粗暴管教”;家长会可邀请心理专家、律师到场,解答家长疑问。

2.班主任建立班级
“家校沟通台账”,对实施过惩戒的学生,每周至少与家长沟通1次(电话、微信或面谈),反馈学生在校改进情况(如课堂纪律、同学关系),指导家长在家中强化规则教育(如制定家庭作息表、约定电子产品使用时间、共同参与公益活动);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长,增加沟通频次(每3天 1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3.学校设立
“家长咨询日”(每月最后 1个周五下午),由德育处教师、心理教师、法治副校长接待家长咨询,解答教育惩戒、青春期教育、校园安全等疑问;开通
“家校沟通热线”,工作日 18:00前专人接听,及时处理家长诉求。

4.每学年组织1次

“家校共育活动”(如
“校规共建研讨会”“青春期教育沙龙”),邀请家长、学生、教师共同讨论校规校纪优化建议,增强家长的参与感与认同感。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与监督

1.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教育惩戒专题培训,采用
“理论 +案例 +实操”
模式:理论学习《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校园欺凌处理、家长投诉应对,实操训练
“惩戒沟通话术”“心理疏导技巧”;培训后组织考核(笔试+情景模拟),考核合格方可参与教育惩戒实施;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需参加补考与跟岗学习(由优秀班主任带教)。

2.建立教师惩戒行为监督机制:由学校纪检小组(含教职工代表2名、家长代表2名、社区代表1名)定期抽查《教育惩戒档案表》(每季度1次),在当事人同意前提下监听家校沟通录音(随机抽取),核查惩戒程序合法性;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公开在校园网),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3个工作日内),实名举报需反馈结果。

3.建立教师容错纠错机制:对教师在合理范围内的惩戒失误(如因经验不足导致沟通不当),以批评教育、指导改进为主,不随意追责;对故意违规惩戒的教师,严格按规定处理,且记入教师师德档案,与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六条
学生权益保障

1.学校配备至少2名专职心理教师,设立心理咨询室(每天开放),对实施过惩戒的学生(尤其是严重惩戒),开展1对 1心理疏导(每两周1次,持续1个月),评估学生心理状态,避免出现抑郁、焦虑、自伤等问题;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立即启动干预预案,联系家长及专业心理机构。

2.保障受惩戒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因惩戒降低教育要求(如仍安排学生参加考试、辅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正常参与入团、评优评先(除记过处分情形外);不将惩戒记录作为升学、转学的负面依据(法定处分除外),初中毕业时,除未撤销的记过处分外,其他惩戒记录不纳入毕业档案。

3.鼓励学生参与校规校纪修订:每学年召开1次
“学生代表大会”,收集学生对教育惩戒的意见和建议(如惩戒措施是否合理、沟通方式是否尊重),由德育处整理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推动细则优化;设立
“学生监督岗”,由校学生会成员监督教师惩戒行为,发现违规及时向德育处报告。

4.保障学生的安全权:实施惩戒前必须评估安全风险(如学生是否有哮喘、心脏病等疾病),避免因惩戒引发安全事故;对涉及校外的联合干预,必须由家长陪同,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 2025年 8月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 9月 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学校每季度收集教师、学生、家长的反馈意见,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德育处牵头,联合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协商解决,形成补充条款,报校长室审批后实施;补充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