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月新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民主办学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重要桥梁,是学校党政推进制度治校、程序治校、公开治校的有效保障。教代会的开展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体教职工当家作主,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坚持服务教学中心大局。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教育改革与人文关怀并重,学校决策与群众诉求同步。
第五条教代会在不削弱行政决策权、不干扰教育教学秩序、不突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充分表达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
第六条学校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教代会建设和工作,切实加强对教代会的政治指导、制度保障和组织支持,对大会的召开、制度的完善、程序的规范负总责;学校行政班子应主动支持并配合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对教代会提案及代表意见建议作出回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筹备和落实教代会各项日常事务。
二、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的制度平台,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保障。教代会的设立和运行应符合“组织合法、代表民主、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教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审议学校党政班子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事项;
审议学校章程草案、本校教学改革方案、教师评价机制、发展战略决策等;
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绩效分配、教职工福利措施等情况;
对学校领导干部履职及师德师风、治校能力、群众联系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
听取和办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反映广大教职工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建议;
督促和推动学校政策公平公开透明,特别是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中;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教代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办事:一切工作以国家法律和教育部门政策为依据;
民主集中制:既保障充分民主表达,又确保统一决策与贯彻执行;
服务大局为先:教代会必须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育教学总体目标;
尊重程序正义:教代会在组织、讨论、决策、反馈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
实事求是务实重行:教代会讨论应注重实际问题,避免空泛议题;
三、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条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使用、校内资源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审议学校办学章程及其修订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听取学校各类改革事项,包括人事制度改革、课改、招生政策制定、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等;
审议学校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年度报告及重点工作构想;
对学校其它关系广泛、影响较大的事务提出审议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并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校内绩效分配办法、人事聘任制度;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职称评审推荐条件、
教职工节日福利安排、住房政策实施方案;
评优评先、教师奖励制度等涉及激励机制的重要文件。
此类事项须经教代会会议三分之二代表出席,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视为通过。
(三)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有权对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尤其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反馈至学校党组织;
对教职工普遍反映的问题或教代会已审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反馈;
督促学校依法合规用人、用权、理财,防止人际圈子化、资金使用随意化;
审议上一届(次)大会提出的提案落实情况,对问题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必要时,教代会可以组织代表小组、视察组现场或专题了解整改情况。
四、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与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凡是与学校签订正式聘任(聘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人事)关系的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均享有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基本资格。同一员工兼任多个行政或党员身份的,不因身份变化丧失教代会代表权。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透明、民主、广泛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由学校设立教代会筹备组,负责代表名额分配、条件解释和选举监督;
教职工根据工作组(或年级组、教研组、部门等单位)为单位,经小组内部推荐、民主酝酿、再由教职工会议无记名投票选出;
选举时参与投票的教职工人数应占本单位人数2/3以上,选举结果报筹备组审核;
经审核后的代表名单予以公示,无异议即为正式代表。若有异议,筹备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因退休、调离岗位、辞职等原因空缺,由原单位组织补选,程序同首次选举。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构成必须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应合理覆盖不同岗位、学段、职务层级,确保既有一线教学骨干,也有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少数民族等群体的合理参与。代表结构建议如下:
一线专任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青年教师占比建议不低于20%;
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学校女教职工比例基本匹配;
各处室、工勤及后勤服务等岗位应有适当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教代会上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在大会及其期间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参与各项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有权提交提案,监督提案的办理过程,有权查阅有关提案被落实的阶段成果;
有权向学校领导或教代会反映本单位、本群体在工作安排、条件保障、教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意见、要求或建议;
由于参加代表会议、调研、学习培训所占用的时间,视同正常出勤,不得因代表身份被打压或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校、依制度参政的能力;
按时参加教代会及相关代表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推诿;
积极开展代表工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扎实准备提案材料;
遵守会议纪律,不随意泄露学校决策尚未公开内容或者涉密信息;
大会闭幕后,应及时将相关内容向所在单位同事汇报,推动政策落地;
代表在指导教职工维权时应坚持法律底线、信访程序合法、方式得体,避免扩大事态或滋生矛盾。
第十六条教代会有权对未履行职责、长期不参加会议、名义代表实际回避问题的教职工代表予以通报,并建议原选举单位予以更换。通报应提供具体情况和处理依据,确保公正。
五、教代会的组织设置及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设立主席团(或称执行委员会),为日常工作决策机构和会议执行保障机构,由党的领导班子成员、工会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和各学段代表教师组成,人数一般为15—21人左右。
主席团成员由大会民主协商推荐,经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产生;
主席团设正副主席若干人,原则上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或校长任教代会主席,工会主席为副主席;
主席团对代表大会负责,并负责大会期间会议主持、文件审查、议程控制、预案应急等事务;
主席团闭会期间行使部分临时议事权并监督决议执行情况;
主席团每学期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紧急事务可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教代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团处理具体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收集、分类、督办及反馈;
教学与教研委员会:参与教学改革、课堂评议、课标评估;
财务与后勤委员会:监督经费使用、福利供给、膳食安全;
安全与设施委员会:参与校内安全检查、修缮建议、基础设施维护;
奖惩评优委员会:协助制定合理标准,参与代表性评优过程;
女工与青年教师委员会:关注青年成长、女教师权益;
其他可根据实际年设立专项调研小组。
这些工作组成员由主席团或代表团体提名,大会通过后设立。各委员会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承担调查任务、事前审议、事后建议、工作汇报等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执行工作机构,履行秘书处功能,承担教代会的筹备、组织、材料编制、代表联络、信息发布、档案整理等工作,对大会所形成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梳理整理,按类别交办并跟踪后续处理。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提请主席团审议后向全体代表公开。
六、教代会会议制度与召开程序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大会首届会议表决通过。每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称为“年度教代会”。在特殊情形下,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教代会或专题教代会,由主席团、工会提议,并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同意后召开。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的议程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由秘书处及主席团拟定并提请表决:
宣布开会,核定代表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有效召开比例(三分之二);
推举(或宣布)主席团及秘书长名单,介绍会议议程;
校长作学校年度行政报告;
工会主席作年度工会报告;
其他专项报告如:财务、人事、绩效、公积金、食堂后勤、安全建设等;
提案整理与汇总说明,由提案工作组报告提案处理结果;
分组讨论时,全体代表根据工作单位分类,各组指定召集人组织研讨;
各组代表汇总意见,由主代表负责反馈至主席团汇总;
对重大事项进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
校领导对提案汇总与讨论意见作出答复;
主席团总结会议成果,宣布大会闭会。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及办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提案制度是教代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教职工代表履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教代会应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由学校工会牵头,具体负责提案征集、整理、转交、督办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紧扣教职工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由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内容要求具体、明确、可行,尽量避免泛泛而谈、空泛口号、无操作指向。
第二十四条提案内容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教育教学及课程设置
教职工评价、职称评审、考核办法改革
教职工利益分配、后勤保障、食堂服务等民生问题
办学条件改善、信息化建设、公共设施优化等
校园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教育等
教师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晋升机会保障等
其他关系师生切身利益或学校公共事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提案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提案征集:教代会召开前两周左右由提案委员会或工会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时间、方式和要求;
集中受理:按期收回《教代会提案表》,逐一登记造册,同时统计提案信息(归类、重复度、拟承办单位);
资格审查:对于内容不实、不完整、与教代会权限不符的提案可酌情不立案,并告知原因;
分类交办:对符合条件的有效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指导建议,分类转交具体责任部门(如教务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进行办理落实;
限期反馈:所有被交办提案,承办处室需在3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意见,有条件落实的需明确实施时间、前置条件、阶段计划;
跟踪督办:重要提案或连续多年未解决的提案,落实“挂号销号”机制,提案人及其所在代表小组可定期了解办理进度;
结果公示:教代会下一次会议期间,由提案工作专员将所有提案及处理结论进行集中通报,对办理不满意的提案允许复议或持续关注。
第二十六条提案工作责任制:对无故拖延提案办理、敷衍塞责甚至消极对待代表建议的部门或负责人,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学校党组织或纪检监督小组通报处理。相关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可视办理情况计入扣分项。
八、教代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讨论、审议并表决通过的决议、政策、制度草案等,经校党组织审批后生效,是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规范性依据,所有教职工及相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决议的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代会形成的书面决议,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明确主责部门、负责人及落实时限,并纳入处室年度考核重点。
第二十九条对决议涉及的重大改革措施,如绩效分配调整、课时方案修改、教工福利方案、后勤提质提效等,需组织听证会或代表小组意见征集会进行二次补充研讨,确保落地过程中的民主性和可接受性。
第三十条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方式:
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定期听取决议落实的阶段性汇报;
对执行不到位的事项设立“二次评估机制”,限期整改、不达标需报告原因;
代表小组可组织专项视察、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反馈座谈等形式进行跟踪;
对涉及教职工重大关切、群众反响强烈的事项,设立工作督办表和网上公开进度台账,接受教职工查询与反馈;
必要时可发起问责建议,提请学校党组织约谈迟滞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还应建立规范的会议档案和决议公示机制。每次大会结束后,应形成完整纸质或电子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出席签到表、会议记录、意见汇总、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决议应在校内公告栏或校园网进行公开,内容应通俗化、接地气,便于广大教职工理解和监督。
九、教代会与评优评先、绩效管理挂钩办法
第三十二条为增强教代会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全面推动教职工履职尽责、主动建言献策、真情服务学校发展,教代会参与绩效管理与人员激励的评审建议制度执行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含其设立的各专项小组)可就以下事项提出评议、建议或否议性意见:
中层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情况及是否推荐评优;
学校推荐市、县级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等人选;
校内“师德标兵” “科研先进个人” “德育模范” “课程改革先锋”等荣誉名额;
部门绩效积分制的具体分配或辅导员、教研组长等特殊岗位劳动量计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及校级重大荣誉推荐名单,原则上要提前报教代会主席团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对代表人数较多反对的人选,学校应慎重对待。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在闭会期间,对推荐人选或有争议的评审方案可组织代表小组会议,通过无记名方式测评或提出修改建议,并由工会向校领导提出书面参考意见。
第三十六条凡涉嫌以下问题的干部或教师,不得申报校级或推荐上级评优荣誉,提请教代会审查建议:
群众满意度调查中连续两次排名靠后者;
有教代会提案提及其负面事项且查证属实者;
在提案办理、政策执行、师生评价等方面反馈较差者;
Bur副职干部被教代会集体建议“暂不宜推荐”的,经校务会研究不予推荐。
第三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积极履职的情况、参与度、提案数、活动参与质量,可列入所在部门工作考评量化内容,优秀代表可优先考虑在先进个人评选、职称推荐、培训名额评比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
十、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上一版本或历史文件)同时废止,相关文件若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统一以本制度为准。各部门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认真学习,做到内容熟悉、程序清楚、履职明确、执行到位。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工会负责解释与统筹实施。工会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就条款细节、操作办法提出补充说明或示范文本,在校内公示后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或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教代会主席团会同学校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处理意见经学校党组织批准,并报下一次教代会补充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教代会制度属于学校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校、制度治校、民主治校的重要抓手。今后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组织制度修订:
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省市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调整教代会职能与机制;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县总工会对教代会实施范围、内容、操作流程提出新的统一要求;
校内制度运行中出现条款重叠、逻辑冲突或长时间适配不良的情况;
多数教职工代表联名正式提议修订,或提出的提案连续两个年度无法满足落实所需制度支持时;
学校层面重大结构调整(如合并、拆分、转制)影响教代会代表资格、组织架构或权责范畴时。
在以上修订情形出现后,学校可成立制度修订小组,组织教职工代表、党政干部、法律顾问及教代会各专项小组代表共同参与,确保新修订内容既合法可依,又贴合一线需求和学校实际。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和重大事项的连续性,在教代会换届、代表变动、选举延期或其他突发状况下,由学校党组织指派临时教代会工作协调机制,由原主席团主要成员、各工作委员抽调成员组成临时执行小组,协助工会继续处理教代会相关工作。
临时执行小组应坚持过渡性质、临时性原则,仅限于维护制度连续性与基本议事权,不作决策性表决。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校应尽快完成下一届教代会筹备程序。
第四十三条为提高制度的“自下而上”活力,学校鼓励:
各单位(教研组、年级组、行政处室)定期组织本组教代会代表与教师座谈,听取意见;
在校内设立“建议通道”(可为线上平台、邮箱信箱、意见栏等),收集教职工对学校行政、后勤、教学等事务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汇总情况;
设立“代表联系制度”,即每名教代会代表至少联系5—10名教职工,形成代表责任区,提升日常联系和反馈机制;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以下配套实施细则,作为子文件下发执行:
《xx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设计规范(试行)》
《xx学校教代会提案征集与督办实施办法》
《教职工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和评议办法》
《教代会代表“联系制度”执行方案》
各子文件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操作效力,由工会牵头起草并报主席团审议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一经实施,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政教处、训导处、食堂管理组等所有职能部门,需根据职责范围清理所属制度文件中涉及教代会职能环节,确保本制度在全校范围统一口径、统一执行,杜绝“上下标准不一” “有责无权”等制度断层情况。
第四十六条学校工会应在制度实施当年度年末前,完成制度培训、入组宣讲、执行计划分解、“一图明责”制定等基本推动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对教代会运行情况的回顾与小结,并形成年度建议清单,于下一年首届工会委员会议向学校党政领导通报。
【结语】
本制度规范并强化了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架构、程序流程、权益保障、议事规则等核心环节,是实现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决策、协同办学、师生共治的重要基础。希望全校广大教职工代表认真学习、全力履职,并在制度的保障下,把更多的心思用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质量提升上,为推动我校高质量内涵发展、文明校园建设和良好教风校风培育作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