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x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激发教职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5/7/142 次浏览DOCX
VIP会员可免费下载与转存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奖励性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激发教职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德才兼备、优绩优酬”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推动教师队伍不断发展与完善,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教辅、行政及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的考核依据合同另行制定。

三、绩效工资结构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本实施办法主要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评定与分配作出具体规定。

四、考核原则

(一)德才兼备、实绩优先

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本、绩效为重,注重过程管理与终端结果相结合,突出教职工工作成效。

(二)注重激励、体现导向

通过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向主业突出、成绩显著、责任担当、群众满意的教职工倾斜,充分发挥考核的正向引导与激励作用。

(三)量化评估、全面考量

考核体系力求科学、合理、可操作,注重岗位特性和学段差异,全面反映教职工工作表现与贡献。

(四)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考核标准、结果、分配情况向全体教职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教职工知情权与参与权。

五、组织机构

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长:校长(全面负责绩效考核工作)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工会主席


员:教务处、教科室、学生处、总务处、办公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日常考核事务。各年级组、教研组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落实平时考核工作,及时上报考核数据。

六、考核周期与程序

绩效考核实行“学期考核+年度评定”相结合的制度。每学期开展一次阶段性考核,年度终结进行综合评定,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考核程序包括:个人总结自评、同事民主测评、行政综合评价、结果审核汇总、结果公示与反馈、奖励绩效发放等六个步骤。

七、考核内容与分值分布

本考核体系总分为100分,具体内容与评分标准如下:

(一)师德师风(20分)

1.恪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守教育初心。

2.无任何违规违纪、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当言行等现象。

3.师德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得满分;“合格”得18分;“基本合格”得15分;“不合格”不得分并取消奖励性绩效。

(二)出勤情况(10分)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与请假制度,无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行为。

2.事假每累计2天扣0.5分,病假每累计5天扣0.5分,旷工一次扣3分。

3.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培训、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每次扣1分。

(三)教育教学工作(40分)

1.教学常规(10分):按时上课,按质备课、布置批改作业,参加集体备课、教研活动等。

2.教学效果(20分):依据阶段测试、期末成绩与质量监测结果等数据对比班级进步幅度及达成度。

3.教研教改(5分):参与课题研究、教学论文评选、优质课竞赛等情况,获奖或立项情况酌情加分。

4.教学管理配合(5分):如按时上交资料、配合调课监考、完成各类报表工作等。

(四)工作量与任务完成情况(20分)

1.实际授课时数与学校安排基本一致,完成规定课时量得10分;超额完成可视情况加1-2分。

2.担任班主任、备课组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加2-5分。

3.主动承担临时性教学或行政任务,完成质量高者加分;未完成或应付差事者视情扣分。

(五)履职表现与协作精神(10分)

1.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服从安排,配合团队工作,有良好群众评价。

2.教师互评、学生评教情况良好,无严重投诉。

3.有明显负面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者扣分。

八、绩效等级划分

根据总分高低,将绩效分为以下四档:

90分及以上:优秀(可参与优秀绩效奖励)

80-89分:良好

70-79分:合格

70分以下:不合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

九、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不得突破规定总额。

(二)依据考核结果,对绩效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人员分档发放。

(三)“优秀”人员可获得绩效上浮10%-30%,“合格”等次发放基础标准,“不合格”不予发放。

(四)对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学校可另行核发专项激励奖励金,纳入奖励性绩效总量管理。

十、监督与申诉机制

1.考核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考核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教职工如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可向考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复议处理,确保结果公平合理。

3.如发现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将严肃追责,并取消相关人员评优评先及绩效发放资格。

十一、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原有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若上级有新文件规定,按新文件执行。

3.各处室可根据本办法细化相应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经校务会讨论后报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