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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临时代课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临时代课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临时代课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学校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代课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为合理认定教师工作量,规范超课时补贴和代课费的核算与发放,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保障教师额外劳动的合理报酬,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XX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XX市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2025版)》

2026/6/122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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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临时代课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学校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代课费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为合理认定教师工作量,规范超课时补贴和代课费的核算与发放,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保障教师额外劳动的合理报酬,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XX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办法》《XX市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2025版)》,结合本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标准公开、计算透明。标准课时量、折算系数、补贴单价全部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教师可依据本办法自行核算应得金额。学校建立课时台账查询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教师查询个人课时数据及核算明细。

第二条
两费分设、互不混淆。超课时补贴和代课费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经费:超课时补贴是对教师因学校常规排课导致工作量超出标准的常态性劳动补偿;代课费是对教师因他人缺勤临时承担额外教学任务的偶发性劳动补偿。两笔经费分别核算、单独列账、同步发放,不得合并计算、不得相互抵扣。

第三条
底线保障、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单价为学校执行的最低标准,学校可根据年度经费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底线标准。若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教师劳动报酬最低标准,本办法自动同步上调。

第四条
实事求是、有据可依。所有课时认定以实际完成的教学任务为依据,教务处统一出具课时确认单,严禁虚报、冒领、重复计酬。未按教学要求完成授课任务的,不予核算相应补贴。

二、标准课时量的认定

第五条
标准课时量是衡量教师是否超课时的基准线。本办法采用“标准课时”作为统一度量单位,各学科实际课时按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课时后,与对应岗位的标准课时量进行比较。

第六条
全校专任教师基础标准课时量设定为每周13个标准课时。

设定依据:严格执行《XX市中小学教师周标准课时量指导意见》,结合本校教师编制数、各年级开课总量、学科课时分布及师生比,经学校教代会202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学科折算系数。不同学科的课外备课、作业批改、教研等隐性工作量存在客观差异,折算系数仅用于平衡不同学科的劳动强度,不代表学科重要性差异。各学科课时折算标准如下:

学科类别

每节实际课时折算标准课时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1.0

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

0.95

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劳动、心理健康

0.9

补充说明:跨年级授课的,每跨1个年级,该学科单课时折算系数增加0.05;跨学科授课的,非主教学科单课时折算系数增加0.1。

兼任管理岗位教师的教学标准课时量。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管理工作量已在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中以管理折算课时形式计入总工作量积分,为避免重复计酬,超课时补贴计算基数仅包含实际教学课时,不含管理折算课时。同时,根据管理岗位工作量大小,相应核减其教学标准课时量:

兼任岗位

教学标准课时量(周)

校级领导

13-7=6

中层干部(正职)

13-5=8

中层干部(副职)

13-3=10

年级组长、少先队辅导员

13-2=11

教研组长

13-1.5=11.5

备课组长

13-1=12

班主任

13(不核减)

说明:班主任的管理工作量已通过班主任专项津贴和绩效积分双渠道体现,故不核减教学标准课时量。同时兼任多个管理岗位的,按最高岗位标准核减,不重复核减。

三、超课时补贴标准与核算

第九条
教师折算后的周实际标准课时数,超出其对应岗位教学标准课时量的部分,即为超课时,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超课时补贴。

第十条
超课时补贴阶梯单价。考虑到超课时越多,教师的备课、批改、辅导等课外工作量呈加速增长趋势,实行阶梯式补贴标准:

超出标准课时量1-3个(含3个)的部分:40元/标准课时/周

超出标准课时量3个以上的部分:50元/标准课时/周

第十一条
超课时补贴底线标准。不论学校年度经费情况如何,超课时补贴实际执行单价不得低于30元/标准课时/周。若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最低指导标准,本办法自动同步调整。

第十二条
超课时补贴核算周期。超课时补贴以自然月为核算周期。每月5日前,教务处统计上月教师实际授课课时,按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课时,核算超课时金额,在学校内部工作群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超课时认定

1.课后服务、社团活动、校本课程授课课时,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超课时范畴,按学校《课后服务专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2.因学校重大教学任务(如毕业班加课、专题讲座、统考监考及阅卷)安排的额外课时,参照超课时补贴最高标准执行;

3.法定工作日外安排的教学任务,按国家加班工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超课时补贴。

四、代课费标准与核算

第十四条
代课费适用范围。代课费仅适用于教师因病假、事假、培训、因公出差、产假等原因缺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教师临时承担其教学任务的情况。教师之间自行协商的调课、换课,不发放代课费。

代课费单价标准。根据代课时长和学科劳动强度,实行分类定价:

代课类型

单价标准

完整课堂教学(40/45分钟)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50元/节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45元/节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劳动、心理健康:40元/节

早读、晚自修、自习课看管

30元/节

半天代课(4课时及以上)

按实际代课节数核算,额外给予20元误餐补贴

说明:代课费底线标准为30元/节,学校不得低于该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代课任务管理

1.所有代课任务必须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出具《代课通知单》,注明代课教师、代课时间、代课节次及授课内容。无正式通知单的代课,不予核算代课费;

2.代课教师需严格按照教学要求完成授课任务,做好课堂管理和作业布置,代课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课通知单》交教务处备案;

3.教师连续缺勤超过5个工作日的,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固定代课教师;连续代课超过1个月的,超出部分代课费单价上浮20%;连续代课超过3个月的,由学校另行调整教学岗位,不再发放代课费。

第十七条
代课费核算发放。代课费与超课时补贴同步按月核算、同步公示、同步发放。教务处每月汇总全校代课情况,形成《代课费核算明细表》,公示无异议后随工资发放。

五、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内部监督机制。学校工会、教代会对超课时补贴和代课费的核算、发放进行全程监督,每学期末组织专项审查,向全体教职工通报审查结果。审查内容包括课时统计真实性、补贴标准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性等。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规定

1.教师虚报、冒领超课时补贴或代课费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违规所得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2.教务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课时统计错误或违规发放补贴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调离管理岗位。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流程。教职工对课时统计或补贴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实习教师、临时代课教师的超课时补贴和代课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离退休返聘教师的补贴标准,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安排的教学及相关工作,按国家加班工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及学校办学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修订,修订方案需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校教师超课时补贴与代课费管理办法(2023年版)》同时废止。

XX学校

202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