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增值评价实施细则(2026年试行)
为客观反映教师在促进学生发展方面的真实贡献,纠正长期以来单纯以考试成绩绝对值和名次作为教学质量主要依据的做法,建立以学生“学业进步”为核心的增值评价体系,为绩效工资分配、教师考核与专业发展提供公正、可量化的依据,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增值评价的理念基础
(一)传统做法的局限
在现行的教学质量评价中,平均分、优秀率、及格率、年级排名等“静态指标”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这一做法存在以下根本问题:
生源差异难以剥离
不同班级学生入学基础差异巨大,“起点高”的班级天然更容易取得高分和高排名;而“起点低”的班级,即便教师付出了极大努力,也往往难以在绝对成绩上赶超,导致评价结果与教师实际付出和教学质量并不匹配。
助长争抢生源与分班矛盾
当评价过度依赖绝对成绩,教师容易将精力放在争取“好生源”“好班级”上,弱班则容易被“边缘化”,加剧校内分班矛盾,不利于学校整体教育生态的良性发展。
偏离教育“发展每一个学生”的本质
只看成绩高低、忽视学生原有基础,很容易把教学目标局限在“冲高分、拼名次”,而减弱对中后位学生、学困生持续改进的关注,与“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原有水平上不断发展”的教育宗旨相背离。
(二)增值评价的核心主张
本细则倡导的增值评价,强调“起点不同,进步同样重要”,突出以下要义:
以“进步”为主要参照
通过比较同一批学生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前后两次成绩”的变化幅度,量化其学业增长程度,用以反映教师教学的实际效果。
在同一标尺下公平比较
在增值体系下,既评价“优质班级保持高位”的稳定性,也评价“薄弱班级整体跃升”的幅度。只要学生整体进步明显,执教弱班的教师可以在同一规则下获得与执教优生班教师相当的肯定。
回归教育本质
评价的关注点从“结果静态高低”转向“发展动态趋势”,引导教师重视每一位学生的成长轨迹,鼓励在不同起点上都争取最大可能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
(一)适用于考试学科的情形
凡由学校统一组织,具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且可获得分数型数据的学科,均适用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增值评价办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政治)、历史、地理等。
(二)适用于非考试学科的情形
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等不采用统一纸笔考试作为主要评价方式的课程,依照本细则第八条的“替代性增值指标”开展评价。
(三)不实施增值评价的情形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
如七年级上学期、高一年级上学期,因尚无本校统一期末成绩作为基准数据,原则上该学期不实施增值评价,采用“达成度评价”等方式作为教学质量参考。
若学校在入学初组织了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摸底考试,且数据完整可靠,可经教务处认定后,作为该学段第一次增值评价的基准成绩。
任教时间不足的中途接班
在一个学期内中途接手班级教学的教师,若实际任教周数不足本学期总周数的60%,不单独计算增值得分,其该学期该学科的增值结果按同年级同学科教师的平均值计入。
三、数据来源及有效性要求
(一)基准成绩的确定
一般情形
除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外,各年级、各考试学科的基准成绩原则上采用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起始年级第二学期,以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作为基准。
有入学摸底考试的情形
若起始年级在入学初组织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摸底考试,并保留了完整成绩记录,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该学科的基准成绩使用。
(二)终点成绩的选取
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质量监测成绩,可作为终点数据。期中考试、单元测验等过程性测试,不作为增值计算的“终点成绩”,但可用于教学过程诊断与调控。
(三)考试数据的有效性条件
参与增值计算的基准考试与终点考试,应同时满足:
同一年级、同一学科使用相同或难度等值的试卷;
统一考试时间及组织程序;
明确统一的评分标准,实施流水阅卷或机评等相对客观的评分方式;
试卷满分值一致。如两次考试满分不同,须先将成绩统一转换为百分制:
百分制成绩 = 原始成绩÷试卷满分×
100。
(四)学生成绩数据的纳入与剔除
不纳入统计的情形
学期中途转入且未参加本校基准考试的学生;
学期中途转出的学生;
基准考试或终点考试任一缺考的学生。
特殊教育需求学生
经学校认定的随班就读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个体实际和教学安排,确定是否纳入增值评价统计范围,并在年级层面统一口径。
四、考试学科的增值评价计算办法
本细则对考试学科采用“进步人数占比+平均进步分”的双指标模式,算法力求简明透明,便于教师理解和自行核算。
(一)第一步:计算每位学生的“进步分”
对每一位有效学生,按下式计算其个人进步分:
个人进步分 = 终点成绩(百分制)-
基准成绩(百分制)。
结果解读:
进步分 > 0:该生成绩较基准有所提升;
进步分 = 0:成绩与基准大致持平;
进步分 < 0:成绩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二)第二步:统计班级“进步人数”和“进步人数占比”
确定“有效学生人数”
本班有效学生人数:指同时参加了基准考试和终点考试,且未被剔除的学生总数。
计算进步人数
进步人数:指个人进步分>0的学生人数。
其中:
进步分>0视为“有进步”;
进步分=0视为“持平”,不计作进步人数;
进步分<0视为“退步”,同样不计入进步人数。
进步人数占比
班级进步人数占比(R)=
进步人数 ÷有效学生人数×
100%。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采用四舍五入。
(三)第三步:计算班级“平均进步分”
进步分总和
将本班所有“有效学生”的个人进步分(包括进步、持平、退步三种情况)进行求和,得到班级进步分总和。
平均进步分
班级平均进步分(A)=
班级进步分总和 ÷有效学生人数。
同样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结果解读:
A>0:整体成绩较基准有不同程度提升;
A
≈ 0:整体保持基本稳定;
A<0:整体成绩出现下滑。
(四)第四步:计算年级基准值
在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所有平行班中,分别计算两项“年级参考指标”,作为班级增值评价的比较基线。
年级平均进步人数占比(记为R̄)
年级总有效学生数:该年级本学科所有班级有效学生人数之和;
年级进步总人数:所有班级进步人数之和。
年级平均进步人数占比:
R̄=
年级进步总人数 ÷年级总有效学生数×
100%。
年级平均进步分(记为Ā)
年级进步分总和:该年级本学科各班级进步分总和之和;
年级平均进步分:
Ā=
年级进步分总和 ÷年级总有效学生数。
(五)第五步:划分班级增值等级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结果解读,将班级增值表现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显著增值
B级:一般增值
C级:基本持平
D级:负增值
基本比较原则
(1)只在同一年级、同一学科范围内进行横向比较,不跨年级、不跨学科对比;
(2)以年级平均进步分Ā和年级平均进步人数占比R̄为“零点”,比较各班A、R对这两个基准的正负偏离;
(3)两项指标需“同向参照”,既要看“覆盖面”(多少学生进步),也要看“进步量”(平均进步多少分)。
建议等级划分标准(学校可根据实际微调)
设:
本班平均进步分为A,本班进步人数占比为R;
年级平均进步分为Ā,年级平均进步人数占比为R̄。
(1)显著增值(A级)
符合以下之一:
A
≥ Ā +2分,且R
≥ R̄ +8个百分点;
或在本年级本学科所有平行班中,A与 R两项指标同时处于前30%。
(2)一般增值(B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Ā
≤ A <Ā+ 2分,且R
≥ R̄;
R̄
≤ R <R̄+ 8个百分点,且A
≥ Ā;
A、R两项指标中,有一项达到A级标准,另一项略低于年级平均但偏差幅度不大(如Ā-1分 ≤ A< Ā,或R̄-4个百分点
≤ R< R̄)。
(3)基本持平(C级)
一般表现为围绕年级平均水平小幅上下波动,通常指:
Ā-2分 ≤ A< Ā,且R̄-8个百分点
≤ R< R̄;
或两项指标一高一低于年级平均,偏离幅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具体由教务处结合当次考试整体情况综合认定。
(4)负增值(D级)
符合以下之一:
A< Ā-2分,且R< R̄-8个百分点;
或 A、R两项指标在本年级本学科中均位列后30%。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平行班数量较少
当某一学科在某个年级仅有2—3个平行班时,不再按30%的比例划分等级,可侧重比较各班与年级平均值的差距,并由教务处组织集体研判后确定等级归属。
(2)试卷区分度或整体成绩异常
若单次考试出现“整体分数异常偏高或偏低、区分度不足”等情况,教务处可在充分说明的前提下,适度调整各等级划分的阈值,保证评价结果更符合教学实际。
五、教师个人增值评价得分的计算
(一)仅任教一个班级的情形
教师在某一年级某学科仅任教一个班级的,该学科的增值评价结果直接采用该班级增值等级。
(二)同年级多班任教的情形
班级等级折算分值(建议值,可由学校根据实际修订):
A级(显著增值):10分
B级(一般增值):8分
C级(基本持平):6分
D级(负增值):4分
教师在该年级该学科的增值得分计算公式:
教师该学科增值得分 =
(各任教班级“等级分值×班级有效学生人数”之和)÷
(所有任教班级有效学生人数之和)。
(三)跨年级任教的情形
教师在不同年级同时承担同一学科教学任务的,先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各年级该学科的增值得分,再以各年级有效学生人数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该教师该学科本学期的最终增值得分。
(四)走班教学与选修课
实行走班或选修制的课程,以具体教学班(教学组、走班分组等)为单位,参照考试学科的步骤计算:
确定学生基准与终点成绩或等级;
计算个人进步值、班级进步人数占比、平均进步值;
在同年级同学科范围内划分A、B、C、D等级并折算为教师个人增值得分。
(五)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兼任人员
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兼任行政或管理职务的教师,其教学增值评价仍完全依据本人实际任教班级的结果计算,不因兼任职务额外加分或减分。其教研与管理工作绩效另按学校相应制度予以评价。
六、增值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与绩效工资分配的衔接
原则性要求
学校绩效工资中“教学质量”相关部分,原则上全部依据增值评价结果进行分配。不再在绩效中单独设置“按绝对成绩名次”给予加减分的项目。
具体使用方式
教师个人教学增值得分,经统一折算后纳入学期绩效考核总分。折算比例和办法由学校绩效考核制度另行明确,但须保证:
同年级同学科教师在同一评价规则下进行比较;
对教学对象基础薄弱但实现显著增值的教师,在绩效分配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衔接
优先推荐情形
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选“优秀教师”等荣誉时,在其他条件相当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在某一学段或某一学科连续两个及以上学期获得A级或 B级,且无D级记录的教师。
限制性规定
若某教师在同一学科、同一学段连续两个及以上学期出现D级负增值,原则上当年不再参加“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教学类荣誉称号评选。
(三)与教师专业发展和帮扶的衔接
启动帮扶机制
对于增值得分长期处在年级后20%或连续出现D级的教师,学校应及时启动“教学改进帮扶机制”,由教研组或年级组安排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与其结对,开展听评课、集体备课、课后研讨等针对性支持。
强调诊断和改进功能
增值评价的结果,不得被简单用作对教师“惩罚”的依据。更重要的用途在于:
帮助教师发现教学中的薄弱环节;
为校本培训、教研重点提供数据支撑;
促进“诊断—改进—提升”的良性循环。
七、数据公示、核对与申诉
(一)公示原则与范围
校内有限公示
教务处在校内适度公示同一年级、同一学科各班级的两项核心指标(进步人数占比、平均进步分)及相应增值等级,公示对象为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不对学生及家长公开班级增值排名
班级间的增值情况不作为面向学生、家长的公开排名依据,更不得以此公开评价或贴标签个别学生。
个人查询权利
每位教师有权查询自己任教班级的详细增值数据,以及折算后的个人增值得分。
(二)数据核对与申诉
公示与申请时限
增值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教师认为班级或个人数据存在误差,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核查申请,注明涉及的学生姓名、成绩数据或统计环节。
复核程序
教务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必要时会同年级组、学科教师共同查验原始成绩和统计表,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口头反馈申请人。如确认存在统计或录入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并重新公示相关数据。
(三)结果解释与教学反馈
教务处应联合年级组、教研组,定期对各学科增值评价结果进行整体分析,内容包括:
各学科、各年级的整体增值水平;
年级基准值与各班差异情况;
典型经验与突出问题。
通过教研活动、年级会议等形式向教师进行情况通报与数据解读,引导教师科学理解增值评价,结合课堂教学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八、非考试学科的增值评价及替代性指标
对于不以纸笔考试为主的学科,坚持“看发展、重过程”的总体思路,以“发展等级提升”为主要增值依据。
(一)统一制定学科发展等级标准
等级划分
各非考试学科教研组在每学期开始前,根据课程标准和我校学生实际,制订本学科、本学段的学生发展等级标准,一般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表现突出——掌握扎实,能熟练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参与主动且有创造性;
B级:达到要求——基本掌握重要知识技能,能较好完成学习任务,参与态度积极;
C级:基本达到——完成大部分基本学习任务,参与情况较为稳定;
D级:尚需努力——基础较薄弱,学习参与度不高或不稳定。
统一执行
同一年级同一学科必须使用统一的等级标准与评分表,确保年级内横向比较的公平性。
(二)学期初基准等级评定
在学期开始后的第 3周内,各科教师应基于统一标准,通过课堂表现观察、小测、技能展示、作品质量、体质测试等方式,对本班每一位学生进行一次诊断性评价,确定其基准等级(记为L₀)。
评定过程须有完整记录,可采用纸质登记表或电子台账的形式,实现“一生一档”,以便后续比对和核查。
(三)学期末终点等级评定
在学期末(一般为第18—19周),使用与学期初完全一致的标准与工具,对学生再次进行评价,得出终点等级(记为L₁)。
若学校或上级部门在学期末组织了统一的比赛、展示、抽测等活动,其结果可作为终点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
(四)计算“等级进步值”
为便于定量统计,将等级转化为数值:
A级=4分
B级=3分
C级=2分
D级=1分
每位学生的等级进步值=
终点等级分值(L₁)-基准等级分值(L₀)。
结果解读:
进步值 >0:该生学习水平较学期初有所提升;
进步值 = 0:总体保持原有发展水平;
进步值 < 0:学期末表现低于学期初水平。
(五)班级核心指标与等级划分
参照考试学科的做法,分别计算:
班级进步人数占比:
=等级进步值>0的学生人数÷有效学生人数×
100%;
班级平均等级进步值:
=全班学生等级进步值总和÷有效学生人数。
在同一年级同一学科内部,再计算年级平均进步人数占比和年级平均等级进步值,并以此为基准,参照第四条中关于增值等级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将各班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继而按第五条的办法折算为教师个人增值得分。
(六)过程性表现的正向激励
突出学生的适度加分
对在校级及以上艺术展演、体育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表现突出的学生,在综合评定其终点等级时,可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正向调整,但调整幅度须严格控制,防止影响整体公平。
过程性评价细则
各非考试学科教研组可结合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过程性评价办法,如:
课堂参与与合作情况;
课后作业或训练完成质量;
学期作品或项目成果的表现等。
上述过程性记录既可作为诊断学生起点等级的重要依据,也应作为终点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
九、附则
(一)术语说明
本细则中所称“同年级、同学科”,指在同一学年度同一学期内:
执行统一教学进度、教学要求;
使用相同试卷(或统一发展等级标准);
在同一组织条件下实施考试或评价的年级与学科。
(二)未尽事宜
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补充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生效与衔接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原有校内文件或做法,以本细则为准。
(四)解释权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