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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考勤制度(2026版)
实施方案

学校教师考勤制度(2026版)

学校教师考勤制度(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考勤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明确考勤管理责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岗教职工(含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领

2026/3/162 次浏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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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考勤制度(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考勤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明确考勤管理责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岗教职工(含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领导班子成员),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考勤管理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以人为本”
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确保考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教务处为考勤管理牵头部门,负责考勤记录汇总、请假审批备案、考勤结果公示、考核分数核算等日常工作;

2.各年级组、教研组配合教务处开展考勤管理,协助核实本部门教师考勤情况;

3.值班领导负责每日考勤检查(早、中、晚三次查岗),做好签到核实、异常情况记录等工作;

4.保安部门负责校门进出管理,配合值班领导做好下班考勤验证,严禁提前离岗人员违规离校。

第二章
请假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以内的,须提前向教务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假半天以上、1天(含1天)以内的,须提前向教学副校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副校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1天以上的,须提前向校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存档;

4.领导班子成员(含中层干部)请假,无论时长多少,均须向校长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告知教务主任及分管工作对接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5.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意外事故)无法提前请假的,须在事发2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对应审批领导报备,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请假材料及相关证明,未按规定报备或补报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请假流程

1.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学校教师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请假事由、工作交接情况等信息,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丧假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等);

2.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做好考勤记录调整;

3.请假前须完成工作交接,明确交接人及交接事项,确保教学工作或岗位职责不受影响,未完成工作交接擅自离岗的,按漏岗处理。

第七条
审批要求

1.审批领导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教研组或年级组请假人数不得超过该部门总人数的10%,确保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3.严禁越权审批、事后补批(紧急情况除外),违规审批的,追究审批领导责任。

第三章
各类假期管理细则

第八条
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含路途时间);

2.教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丧假2天(含路途时间);

3.丧假期间工资、绩效待遇不变,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报教务处备案;

4.因特殊情况当时未休或未休满丧假的,可在学年结束前向教务处申请,与本人当年病事假抵消,抵消申请须经教学副校长批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跨学年抵消;

5.丧假不得与其他假期叠加使用(如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叠加期间不计入丧假时长。

第九条
亲情假期(送子女上大学、子女结婚)

1.教职工子女首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需亲自送子女入学的,给予假期3天;

2.教职工子女结婚的,给予假期3天;

3.申请此类假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子女录取通知书、结婚证等),提前1周向对应审批领导提交申请;

4.假期期间须自行安排好代课事宜,填写《代课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确保课程正常进行,未安排好代课导致课程延误的,按漏课处理;

5.假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变,绩效待遇按学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此类假期每学年累计不超过3天,不得拆分使用。

第十条
产假及哺乳假

1.产假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顺产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地方规定享受延长产假待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3.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婴儿未满1周岁前,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可合并为半天或1天集中使用,累计哺乳假不得超过120天,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生育证明等材料,提前1个月提交请假申请,明确工作交接人,报校长审批后存档;

5.产假期间绩效待遇按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不影响年度考核资格;

6.产假可与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叠加,叠加期间计入产假时长。

第十一条
串休

1.因学校组织重大活动(如招生考试、校园庆典、赛事组织等)占用教职工休息日的,教职工可申请串休;

2.串休需由活动组织部门出具《休息日占用证明》,教职工提前3天向教务处提交串休申请,注明串休时间及工作安排,经教务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3.串休须在活动结束后当年内休完,不得跨学年累计,未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折算为工资或其他待遇;

4.特殊岗位(如班主任、实验室管理员、财务人员等)串休需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确保岗位值守不间断,串休期间须安排临时接替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5.串休期间如遇紧急工作任务,需服从学校统一调度,后续可重新申请补休。

第十二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休假的,须提供调兵山市、局医院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凭证等材料,否则不予批准;

2.病假1天以内的,由教务主任审批;1-3天的,由教学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需每月提交一次医院复查证明;

3.病假期间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1-7天(含7天),工资、绩效全额发放;

(2)病假8-30天(含30天),工资全额发放,绩效按50%发放;

(3)连续病假超过30天的,按上级教育部门关于长期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4.严禁以病假名义变相旷工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5.康复后返岗需向教务处提交医院康复证明,经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擅自返岗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事假

1.教职工因家庭重大事务(如直系亲属重病需照顾、房屋拆迁等)确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2.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部分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重大突发事件)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事假期间待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50%,绩效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除;

4.申请事假需提供相关事务证明材料,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实的,按旷工处理;

5.事假不得与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叠加使用,叠加期间不计入事假时长。

第十四条
公出

1.教职工因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教研活动、竞赛等公务外出的,视为公出;

2.公出1天以内的,需提前2天向教务主任提交《公出申请表》,附相关通知文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公出1天以上的,需提前3天向校长提交《公出申请表》,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代课,教职工需提前向代课教师提供教学资料及教学要求;

4.公出期间视为全勤,工资、绩效待遇不变,公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教务处提交公出回执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按旷工处理;

5.公出人员需按时返回学校,逾期未归且未报备的,超期部分按旷工处理;

6.严禁以公出名义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纪律与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漏岗认定与处理

1.查岗时教职工未请假不在岗、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未完成工作交接离岗,或在岗期间擅自脱岗超过30分钟且无法联系的,视为漏岗;

2.查岗方式包括值班领导现场查岗、教务处随机抽查、视频监控查岗等,查岗结果由值班领导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存档;

3.漏岗处理:

(1)首次漏岗,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50元,年度考核扣1分;

(2)第二次漏岗,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当月绩效100元,年度考核扣2分;

(3)全年累计漏岗3次及以上,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因漏岗导致学生安全事故、教学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需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上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迟到、早退、迟课认定与处理

1.到校时间规定:夏季作息(5月 1日 -
9 月 30日)早7:40前到校签到,冬季作息(10月 1日 -
4 月 30日)早7:50前到校签到,值班领导每日准时核查签到情况,签到方式为人脸识别,严禁代签,代签双方均按迟到处理;

2.迟到认定:未按规定时间到校签到的视为迟到,迟到10分钟内为一般迟到,10-30分钟为严重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早退认定: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离校视为早退,提前10分钟以上离校视为漏岗,下班时间以学校统一规定为准(夏季17:30,冬季17:00),听到下班铃声后方可离校;

4.迟课认定:第二遍上课铃声结束后未进入教室的视为迟课,迟课5分钟内为一般迟课,5分钟以上为严重迟课;

5.处理措施:

(1)一般迟到、迟课每次扣除当月绩效20元,年度考核扣0.5分;

(2)严重迟到、迟课每次扣除当月绩效50元,年度考核扣1分;

(3)早退每次扣除当月绩效30元,年度考核扣0.5分;

(4)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迟课达10次及以上,年度考核扣5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5)值班领导未按规定核查签到情况、隐瞒考勤异常或因工作疏漏引发教师矛盾的,扣除当月绩效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旷工认定与处理

1.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

2.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超期部分视为旷工;

3.伪造请假证明、以不正当理由请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旷工处理:

(1)旷工1天,扣除当月绩效200元,年度考核扣3分;

(2)旷工2天,扣除当月绩效500元,年度考核扣6分;

(3)全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绩效奖金;

(4)全年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按上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其他违规情形处理

1.教职工外出办事有课无法及时返回的,须至少提前1节课向教务处书面报备,说明事由及返回时间,经教务处同意后安排代课,未报备或未安排代课导致漏课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公出或校内办事需串岗的,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明确串岗时间及工作交接,未报备擅自串岗导致岗位空缺的,按漏岗处理;

3.擅自调课、代课未报教务处备案的,双方均按迟到处理,造成教学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考勤考核加分

1.全年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迟课、漏岗、旷工、事假,病假累计不超过3天)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加基础分8分;

2.全年迟到、早退、迟课累计不超过3次,无漏岗、旷工、事假的,年度考核加4分;

3.公出天数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且圆满完成任务的,年度考核加2分。

第二十条
考勤考核扣分

考勤扣分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扣分累计计入年度考核总分,具体如下:

1.迟到、早退、迟课每次分别扣0.5-1分;

2.漏岗每次扣1-2分;

3.旷工每天扣3分;

4.事假每天扣0.5分,病假超过3天的部分每天扣0.3分;

5.代签、伪造证明等违规行为每次扣3分。

第二十一条
奖惩应用

1.考勤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勤考核加分排名前10%的教职工,优先推荐参与各级各类评优评先;

3.年度考勤考核扣分累计超过10分或有旷工记录的教职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资格;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按上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
考勤监督

1.教务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在学校公告栏、教职工微信群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2.学校成立考勤监督小组(由校领导、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每学期对考勤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核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3.严禁考勤管理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扣除全年绩效奖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机制

1.教职工对考勤记录、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考勤监督小组提出申诉,说明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考勤监督小组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作出维持或调整原处理结果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3.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

本制度未涵盖的特殊考勤情况,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政策调整及学校发展需要,可按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需重新公示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26年 2月 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XX学校教务处

2026年 X月 XX日